- 虚开增值税发票防控:操作实务·经典税案·司法判例
- 蔡昌主编
- 2736字
- 2022-07-28 10:34:36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必须向购买方或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自2016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人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试点工作运行平稳,社会各界反响良好。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几个行业纳人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仍然使用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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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相关规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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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不同处理方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的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