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合规发票、失控发票与虚开发票

一、不合规发票

一般情况下,“不合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凭证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的统称。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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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但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并同时将视同销售的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此时确认的拆迁补偿费可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应以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为税前扣除凭证。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