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婴儿安全岛”起因及实践后果
2011年6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我国首个弃婴安全保护设施,命名为“婴儿安全岛”。2013年7月民政部下发试点工作方案后,各省市的“婴儿安全岛”陆续投入运行。据民政部公布的信息,截至2014年6月18日,全国有16个省(市)设立了32个“婴儿安全岛”,共接收1400余名弃婴、弃童。[2]
从试点情况看,各地接收弃婴的情况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尚在正常运行,如最早开展试点的石家庄市在两年半时间里接收弃婴约200人,接收人数与未设“婴儿安全岛”前基本持平(说明设不设“婴儿安全岛”无多少实质意义)。但也有不少地方出现了弃婴人数井喷式增加而导致难以为继的情况,甚至不得不宣布暂停运行。如南京市“婴儿安全岛”自2013年12月10日启用以来,截至2014年4月8日已接收弃婴224名,大大超过以往一年接收的数量;广州市“婴儿安全岛”2014年1月28日运行,至3月16日,启动48天,共接收262人,因不堪重负而宣布暂停试点;厦门市“婴儿安全岛”启用100天,共接收144名弃婴,暂停运行;济南市“婴儿安全岛”启用12天,就接收121名弃婴,也不得已采取了拆除婴儿安全岛标志、设置栏杆等方式阻止弃婴行为。另外,原本计划2014年六一儿童节启用的郑州市“婴儿安全岛”建设延缓,开放时间尚未确定。
从目前全国的试点情况来看,不禁产生了这样两个疑问:“婴儿安全岛”能否为保护弃婴生命权益提供合法且最佳方案?“婴儿安全岛”的试点是否值得在全国广泛铺开?笔者以为,应持十分谨慎的科学态度。从价值理念、法学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综合分析来看,“婴儿安全岛”的设立虽有一定的现实性,而且又是由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因而客观上会导致默许、认可“弃婴”行为的后果,这就难免会产生与我国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结果,削弱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家庭伦理观念,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和合伦理性。实际试行的客观效果也充分证明,它客观上助长了“弃婴”现象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使非法的、缺德的弃婴行为“合法化”“正当化”,而且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无力承担起来自“弃婴安全岛”如此大规模的弃婴救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