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征收土地是否需要公告,公告应如何作出?

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的知情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实践做法,对征收土地公告的主体、形式、时间等要求如下:

首先,征收土地公告的主体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而公告的对象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

其次,就公告的形式而言,为保证公告能为全部公告对象知悉,要求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作出。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再次,就公告的时间而言,为保障公告的及时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及时作出,以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及办理补偿登记。

最后,就公告的法律结果而言,公告起到了通知的作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