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同一项目能否拆分为几个批次申报征地手续?

根据现有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地方政府采取了化整为零的策略,将一个项目用地拆分为多个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这种化整为零,将同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进行征地审批的行为,既有违现有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划分原则,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权,也不利于土地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护。

现行《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设置为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主要是基于土地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需求,防止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或个人政绩,滥征滥用土地,破坏国家土地安全。将本应由国务院进行征地审批的项目拆分为几个批次进行报批,以实现在省级人民政府一级审批的目标,是对《土地管理法》的根本违反。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2条已经明确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同时,该决定还明确规定,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