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可以直接作出征地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有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时,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且无须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那么,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也可以径自作出呢?答案是否定的。

就法律规定而言,《土地管理法》第45条虽采取了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表述,有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不同的是,第45条没有明确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土地管理法》第46条则明确指出了征收集体土地的,采取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具体来说,征收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上述范围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结合实践,可以明确的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决定仍然由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但需要根据征收土地的类型、面积分别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收集体土地采取审批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征收集体土地的,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土地性质并没有改变,仅是收回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其次,征收集体土地,特别是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的,会影响国家耕地总量,进而影响到国家粮食供给,必须严格限制,依法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