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问法律百科:征地安置补偿必知130问
- 申屠良瑜
- 617字
- 2022-08-01 19:30:56
30.农用地经转用审批后是否就可以直接用于建设?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是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为满足建设需要实施的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制度,它实现的是土地用途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完成转用审批后,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便可以利用该幅土地进行建设活动。而为实现《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仅实现土地用途的变更是不充分的,还需要实现土地权属的变更,即土地须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权属的变更,就需要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因此,为实现《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6项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履行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还需要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或者说,征收农用地的,在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前,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为提高土地利用时效,确保各项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及时启动,《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应尽量保证对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和对其征地的审批在同一个政府一次办理;若两项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则应当遵循征地审批权“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征地由更高一级的人民政府审批。具体而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在由上述人民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征地审批由国务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