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规模范围内外的农用地审批权限为什么会有所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审批权限是有所不同的。若在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若不在范围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总结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了,将在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上收了。为什么会有此不同呢?

这是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利用的科学规划,并且已经经过了对应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农用地转用,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指导,随意性小,需审批内容与审批强度较小,审批权限可以下放。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实施农用地转用,缺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指导,可能不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弊大于利。为保障农用地转用的科学合理,防止地方政府因短期利益诱惑、私人利益肆意审批,就有必要上收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