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分配是怎么样的?

农用地转用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它是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为满足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加强农用地保护而采取的一项审批制度。它具体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我国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采取分级分类的模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首先,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采取的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使得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且不再实行限额审批。这一制度安排,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也能够充分调动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集镇、村庄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