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增值税发票防控:操作实务·经典税案·司法判例
- 蔡昌主编
- 1273字
- 2022-07-28 10:34:42
二、判决依据及结果
(一)刑事处罚
2015年10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404号:被告单位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控辩双方关于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缴全部税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案款人民币145299.12元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依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将增值税税款145299.12元交给嘉定区人民法院,并补增值税滞纳金73223.49元。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移交嘉定税务局并于2016年1月4日人库。
(二)税务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19日,对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嘉稽处〔2017〕12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增值税方面,上海A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145299.12元不得抵扣。鉴于该公司业经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处罚并追缴了增值税税款,故对增值税税款不再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之规定,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453.00元。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沪税地(1993)79号文之规定,补教育费附加4358.97元。
根据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之规定,补地方教育附加2906.00元。
根据沪府办发(2000)24号《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沪府办发(2000)27号文之规定,补河道维护费145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将增值税税款145299.12元交给嘉定区人民法院,补增值税滞纳金73223.49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增值税方面,上述发票已于人账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该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11.24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635.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27332.30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85361.77元,合计212694.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补附加税费10170.97元,企业所得税212694.07元,增值税滞纳金73223.49元,合计296088.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