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增值税发票防控:操作实务·经典税案·司法判例
- 蔡昌主编
- 1941字
- 2022-07-28 10:34:41
三、案件点评
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的特点,开票人交税,收票人抵税,国家获取的税收总额不变,只是税负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而不法分子恰恰是利用了增值税的抵扣特点,进行虚开。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选择的多样性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门槛降低,不法分子不再通过伪造资金流、货物流来营造“三流一致”的假象,而是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利用虚假的注册地址,虚假的法人、财务、办税人员联系方式,直接进行“空壳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同时,由于新企业能够领用的发票数量较少,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增加“销量”,专门“收购”公司,挑一些不再经营,但是可以大量领用发票的公司“收购”,通过变更法人和办税人员,将公司控制在自己手中,在较短的经营期限内每月最大额度领取增值税发票后再集中虚开发票,或开票后不纳税申报,即走逃或失联,或开票后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发现前走逃或失联,或在开票后进行真实纳税申报,但不缴纳税款,即走逃或失联,流窜作案,给正常的经济秩序带来巨大伤害。因其手段简单粗暴、随开随逃,被称为“暴力虚开”。
“金税三期”上线后,税务局查处暴力虚开的力度越来越大,犯罪行为也愈加容易暴露。在暴力虚开案件中,开票方虚开不交税,而国家税收不能受损,受票方也因此无法抵税;就算抵扣过,案发后税务机关也会顺藤摸瓜查到买票人,要求其补税。买票方同样可能会触刑,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链接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②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虚构进项端,是为偷逃、少缴纳税款而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另一种常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