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立法重点问题与展望

增值税是一种现代化税收,被誉为20世纪最重大的财政发明。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起初学自欧洲模式,之后进行了自我改造。按照欧盟的理解,增值税(VAT)是一种宽税基,对商品和服务之增值额进行课征的税收:1.增值税原则上对涉及货物生产与销售以及服务提供的所有商业活动予以全面课税。2.增值税是一种消费性税收,对企业不课税,而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3.增值税攫取价格的一定比例,这意味着生产和销售链条上每一个阶段的实际税负是透明的。4.增值税采用分批支付、每期小额课征的体系,允许纳税人扣减在商业活动中购进并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税额。这种体系能够确保,无论有多少交易环节,税收均能保持中性。5.增值税是间接税。

从本质上讲,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是对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课税,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是对个人消费课征的间接税。增值税是交易税(Transactionbased Tax),必须有一个交易发生,交易通过合同进行,所以增值税是合同税,依存于民事流转,为流转税的一种。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收。关于中性的概念,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中立。内部中立包括法律中立、竞争中立和经济中立。法律中立,即法律上对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有歧视性待遇。竞争中立,增值税不能使有些纳税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经济中立,增值税不能影响增值税纳税人的经济决策。2.外部中立。外部中立要求进出口税收要中立。

我国经过2016年的全面“营改增”,已经建立起消费型增值税。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法国巴黎OECD第四届增值税全球论坛上指出:中国“营改增”的直接效应越来越明显、外溢效应越来越增大、长远效应越来越清晰。“营改增”的溢出效应是指除了减税效应以外,对于企业、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的正面影响,包括对经济的拉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等。此外,出口的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以及进口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有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分工。

未来,增值税立法将是增值税改革的终极目标,增值税立法方向将朝着“简化税率、看齐全球税收立法趋势、改进税收优惠政策”三大方向推动。增值税立法的未来重点领域如下:

一是税率的简并。增值税税率简并是完善增值税政策,实现税收中性的最重要的一环。考虑到对财政收人和总体税负的影响,简并税率将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推进。2018年5月1日起,17%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6%,11%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0%。2019年4月1日起,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虽然已经进行了两次税率下调,但是预计未来仍然有继续下调税率的空间。到增值税立法时,税率很有可能减为两档,一档是标准税率,一档是针对基础民生和扶持行业的低税率,低税率也应当限制在比较窄的范围内。

二是完善增值税政策。包括完善进项税额抵扣及扣除率规则;梳理税收优惠政策,使其不断趋于平衡;进一步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完善出口货物及服务退税、免税政策规则;针对新业态和新领域,使文件内涵愈加清晰等。

三是实现留抵退税。2018年6月27日出台的财税〔2018〕70号文,将留抵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共18个大类的行业,再加上电网企业,一共19个行业,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未来,我们期待可以实现全面的留抵退税。

四是完善增值税征管。包括出台并完善增值税申报比对管理;通过网上办理、远程办税等手段减少纳税人的奔波,以助纳税人集中处理税务事项;依托电子底账大数据库,加强发票管理;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及开票系统持续升级;不断完善出口服务零税率及免税征管办法;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开展事后管理等。

展望我国的增值税立法,应继续以国际通行的税收原则为统领,从政策和征管两个方面完善增值税,推进构建更加科学的增值税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票相关条款如图1-1所示。

图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票条款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