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进口、劳务提供、服务销售等方面已经普遍征收增值税。从产业角度看,增值税已经覆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这里所称货物是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中的特定概念,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能从购买方处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受我国税收管辖权管辖。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在我国税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加工,是指委托加工货物,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或者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服务或受雇为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税收管辖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要求在境内。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外国境内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行为。税法规定,凡进人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应于进口报关时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关键要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通常情况下,境外货物要输人我国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相应的报关手续。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凡经报海关进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包括国外生产制造和我国已出口又转内销的货物、进口者自行采购的货物、国外捐赠的货物、进口者用于贸易行为的货物以及自用或用于其他方面的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免税的除外),其进口方必须向海关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