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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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下面是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表述,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个体工商户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公民

B.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三、名词解释

1.非法人组织

2.合伙

3.个人合伙

4.隐名合伙

四、简答题

1.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2.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1.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是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张某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谭某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某、谭某二人按三比七分配盈利,张某不干预谭某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两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一天,谭某在营业时因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邻居要求谭某赔偿损失,而谭某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

(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某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某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炸药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有限合伙人擅自对外代表合伙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应一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CD。见《民法典》第54条、第55条。A错,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其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答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答案: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是:(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是自然人;(2)合伙人数必须是二人以上;(3)合伙人之间应依法订立合伙协议。

4.答案: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的特殊规定,是指以由两方以上当事人约定一方仅对他方的经营活动出资并分享由该项经营所生收益为内容的合伙。在这种合伙存续期间,一部分合伙人既出资又参加经营,其为出名营业人;另一部分合伙人则仅以实物或现金出资而不参加经营,其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隐名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债权人不承担个人责任。在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合伙人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才是商事经营当事人。

【参考资料】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四、简答题

1.答案: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共同构成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两者性质不尽相同:(1)关于合伙人投入财产的性质。因现金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因此合伙人以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如合伙人未明确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而出资实物又是可消耗物或虽不可消耗但经估价,则出资实物可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合伙人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的,其出资实物本身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技术出资的,如系专有权,则该项技术为合伙人共有,如系使用权,则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信用、劳务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2)关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因该类财产是合伙人共同经营行为的结果,在分割以前,全体合伙人对该类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每一个合伙人在按合伙协议分配合伙财产以前,无权单方面要求分割或转让其财产,因此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性质。

2.答案: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

(2)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事故的发生是由谭某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谭某应对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15000元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应当由张某承担。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是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

2.答案:(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或答由甲、乙、丙给予分担)。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