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册)
- 郭锋等编著
- 1169字
- 2022-07-26 11:37:59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经营范围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对经营范围的要求,我国走过了从严格限制到相对宽松的过渡。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司法实践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明确表明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进一步表明,我国对于公司法人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已经基本放开。本条规定的内容,就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予以明确。
【适用指南】
对于本条的适用,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对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所规定的“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允许特定主体经营的,那么仍然属于管制范畴,对它的违反,仍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第二方面,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所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条款,主要是指以下8条规定:
1.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6.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8.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