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因为这种变更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上需要通过协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这也就意味着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既包括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也包括用人单位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情形,还包括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等情形。这些情形下都有可能需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并无权单方决定变更劳动合同,还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