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用人单位哪些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依法改变用人单位的名称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改变名称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因此它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只要不影响到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用工实体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禁止用人单位以上列事项的变更来拒绝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