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1.3.1 国外文献综述

(1)粮食安全相关研究。

1983年,国际粮农组织提出“粮食安全”的概念。国际上由此开始强调人们获得食物的权利。农业是重要的公共部门,粮食是重要的准公共物品,时至今日,由于日益严峻的气候危机以及政治、经济等因素,全球均面临粮食安全的重大挑战。粮食安全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保获得足够的粮食;二是确保粮食供应的稳定。

对粮食安全概念的界定历经了从微观角度到宏观角度的转变。Per Pinstrup-Andersen(2009)认为“粮食安全”概念的界定应该从家庭的发展和福利的角度出发,即在获得稳定足量粮食供应的基础上,更注重粮食或者食物的质量和品质,不能让含有较大比例有害物质的食物进入人们的餐桌上。Andersen提出“粮食安全”应该是进一步强调营养、质量、健康等因素的概念。此后,粮食安全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H. Charles J.和Godfray(2009)对全世界的粮食安全问题以及未来的粮食安全的保证做出了研究和展望,他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使未来至少可以保证90亿人口的粮食供给。在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可以寄托于科技的进步,从而带来粮食生产效率的巨大提升,但是在建立有效的机制时,不应对科技进步产生过多的依赖。另外,作者还提到高收入国家对于粮食食物消费的结构问题以及浪费问题,同时强调了不能以食物大量生产为代价来破坏我们的生态环境。Simon Maxwell(1996)讨论了后现代阶段的粮食安全问题,并总结认为在1974年粮食安全会议之后有三大转变:关注的焦点从全球以及国家层面转到家庭和个人层面;从粮食的生产视角到民生视角的转变;考虑的重点从客观的指标到主观感受的转变。他发现这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的进步逐步形成的,并在文中建议粮食安全政策应该更多考虑多样性,避开国家和政治层面,多向家庭和个人层面倾斜,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应该减少因国家政治纠纷而引起的政策不合理以及政策执行的偏移。Dennis Philip Garrity(2010)通过对非洲四个国家过去粮食生产的情况进行回顾,发现气候变化和土壤中的元素流失对于粮食的产量以及收入的增长都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他们认为在粮食生产地中,应引入适当的树木种类使土壤以及环境得到改善,从而提高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

技术进步与农业生产率提高对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技术进步在粮食增产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Fan and Pardey, 1997)。技术进步是农村脱贫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Y. Hayami and V. W. Ruttan, 1985)。Lin J. Y.(1992)认为,中国粮食生产的技术进步率水平较低。

(2)对农业的利益补偿与支持。

国外对农业的支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对粮食进行价格支持、一般性的保护和支持、对粮食生产者进行直接补贴、收入补贴等。

收入补贴,尤其是对农户的直接收入补贴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方法。以美国为例,根据2002年实行的《新农业法》,美国对农业实行按基期产量衡量的脱钩农业补贴政策。农户获得的补贴只与基期的产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有关,而与当年实际种植农作物的品种与产量无关,也与当年农作物价格无关。为了应对市场价格的变化,美国采用反支付周期制度,当有效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对农户按照基期情况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方式属于部分脱钩补贴模式。

对农业投入方面的补贴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Andrew Dorward和E-phraim Chirwa(2011)利用危地马拉2005—2009年的数据对其政府对农民的化肥和种子的补贴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这项补贴对经济增长和粮食安全问题的解决有显著的效果,另外,他们基于全球化国际市场的背景进行研究并发现国际上化肥价格的变动对于政策的实施效果有较为显著的影响。

各个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各不相同,其所表现出的效果也不尽相同,我们应该积极分析并从中吸取经验。欧盟目前的农业补贴政策效率较为低下,有几个表现——低效的农民收入支持政策、不合理的补贴分配制度以及与实际脱钩的转移支付。未来,应该进一步对现行的欧盟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改进,并且也提出了多项代替制度,如按照农户收入的等级以及收入结构对农户的贷款以及收入的所得税进行区别对待(Rong-Gang Cong and Mark Brady, 2012)。研究分析新西兰从1980年之后的农业补贴政策可知,这个政策对于新西兰的经济和环境整体上都存在长期的正效应影响,即使短期内有波动,但也是可以接受的波动范围(Vangelis Vitalis, 2007)。

对于某些特殊国情的国家,当地政策对其农业生产仍起到影响作用。Christopher Udry(1995)以生产函数模型为基础,通过对非洲不同性别比例的家庭结构对农业产出的影响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一般的小片土地农户来说,家庭结构以及土地面积的范围对于农业产出有影响,小片的土地承包使得个人农业产出的效率提升了10%,并且促进了竞争,因此作者认为这会对农业政策的制定起到指导性的作用。Shikha Jha和Bharat Ramaswami(2010)通过研究印度和菲律宾的粮农补贴对贫困人口收入提高的影响发现,在粮食补贴上提高投入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印度和菲律宾地区的贫困人口收入,原因是贫困人口在补贴参与上参与度较低,因此该项政策对其影响不大,从侧面反映了这项政策对于贫困人口的瞄准度不足,或者是因为贫困人口在一定的原因上排斥了这项政策。Timothy Besley和Ravi Kanbur(1988)通过研究食物补贴政策同减贫之间的关系发现,食物的补贴政策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农村贫困地区的贫困状况,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地的粮食生产问题以及该地区农户收益的问题。Harold Alderman和KathyLindert(1998)通过研究南非和突尼斯两个地区的商品补贴的自主选择机制来验证这样的机制是否可以将一部分的利益分配让给贫困人口。研究发现,尽管其可以明显地提升最贫困人口的收益,但是在影响减贫以及收入提高的问题上受制于收入不平等、个人的补贴额度以及优先选择机制。因此,在补贴机制的选择上应该更为精确地考虑这些因素,从而设计出更为合理的制度。

(3)粮食生产相关研究。

Kame Louhichi等(2010)认为土壤侵蚀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威胁。

Arega D. Alene和V. M. Manyong(2006)研究了非洲地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对当地农业生产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生产能力也就越强,两者显著正相关。S. Holden等(2004)认为,对农村增加投资力度能够促进粮食产量提升。

Venkatamallu等(2009)以印度沃那村为例,研究农民获得信息情况对农业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民拥有通信设备与否、设备信息畅通情况对农业交易成本大小影响显著,两者呈显著负相关。

1.3.2 国内文献综述

(1)粮食安全的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我国粮食安全情况仍然存在两种争议。

大部分专家指出中国粮食总体上来说是“安全”的。有学者从全国粮食产量走势提出粮食“安全”的观点(鲁靖等,2004)。也有专家通过构建一系列衡量粮食安全的指标体系,实证分析当前我国粮食安全的现状,得出粮食安全的结论,如刘振伟(2004)总结出若干条判断“粮食安全”状况的准则:第一,粮食种植面积不低于0.011亿平方千米;第二,粮食自给率不低于95%;第三,人均粮食拥有量不低于0.4吨;第四,全国总耕地数量不低于0.017亿平方千米;第五,粮食储备率不低于18%。张全红(2011)选取粮食自给率、粮食储备率、粮食进口可获得性、粮食增长率与人口增长率变化水平、人均粮食拥有量、技术进步率等指标进行粮食安全状况分析。田甜等(2015)运用粮食安全指标(GFSI)从支付能力、供应能力、品质与安全三大指标出发,分别赋予权重,计算总得分。黄季焜(2004)研究指出,我国粮食安全问题体现在食物供给方面,粮食安全中最薄弱的环节在于粮食的储备与相关管理措施不足以及家庭可获得食物的安全性保障问题。

很多学者也指出,我国目前的粮食安全并不是绝对的,仍然存在巨大风险。粮食安全主要表现就是存在各类不稳定因素,从长期看来,主要体现在生产角度(柯炳生,2004;丁守海,2008;居占杰,2011)。其中较为严重的隐患表现为粮食消费量大量增加以及可耕地不足。王明华(2007)对我国粮食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首先,我国粮食尽管总量不断增加,但由于消费量、人口不断增加,粮食供求总体处于“紧张平衡状态”。其次,由于后备耕地不足、主销区耕地非农化等现象,给我国粮食安全增加隐患。张永恩等(2009)认为,随着城镇化水平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地,对粮食需求也继续增加,而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在经历过化肥使用带来的亩产大增之后,增幅开始趋于平缓,长此以往粮食供求平衡可能会被打破。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隐患,王雅鹏等(2011)跳出粮食安全的直接观察指标,从气候变化、碳排放角度、转基因技术三个角度出发,分析其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提出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设施的建设。

(2)“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依据”相关研究。

已有的文献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是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区域发展角度,考虑对主产区进行补偿的相关研究。要想保证全国粮食安全,必须注意保护粮食主产省的经济利益和农民利益,才能保证其种粮积极性(颜宏晖,1998;潘刚,2011)。粮食主产区内部存在粮食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必须依赖构建与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才能转变外部效应内部化,从根本上保护当地政府与农户的种粮积极性(赵波,2011;崔奇峰等,2013)。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即是国家粮食安全补偿机制(蒋和平,2013)。部分学者提出,构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更是中部地区崛起的必经之路,是建设和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张德元,2005;张冰等,2013)。

其次是粮食主产区经济利益受损层面分析对主产区补偿的相关研究。粮食生产对当地经济发展的确存在一定的抑制效应,人均粮食生产数量越高,相应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则越低(张忠明,2012)。粮食生产对主产区当地经济带来诸多问题:第一,较高的耕地机会成本,粮食作物与其他作物的收益差距较大;第二,农民择业就业的机会成本,当前大部分农民以兼业状态出现,即在耕种粮食的同时每年也会外出务工,当收获时节来临时,许多农民需要往返于工作与田间,造成了时间与金钱的成本,部分甚至需要暂时放弃工作机会;第三,付出过多的配套资金机会成本,由于重视粮食生产,相应的主产区农业相关项目也较多,为此政府需要进行资金配套,这部分资金大部分由主产区承担,也就无法投资于回报率更高的产业中,使资金的使用产生了机会成本;第四,流通环节粮食生产成果转移到其他地区(田建民,2010)。有学者认为,工农产品“剪刀差”使粮食主产区利益严重受损,我国现行的偏向性的发展战略是导致粮食产销失衡的直接原因(高瑛,2006)。张海姣等(2013)从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粮食生产成本过高,利益流失现象严重三个劣势出发,对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粮食主产区在承担了粮食生产任务之后,出于实际需要与便利性考虑,仍需要承担起粮食储备的责任,相应的成本由主产区自己承担,无疑从另一方面造成了主产区的利益流失(张正河等,2012)。当前对各个地方政府的工作考察仍局限于经济方面,考核指标较为单一,粮食主产区在这方面也吃亏较多,总的来看,主产区从政府到农民、从经济到农业均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杨建立,2015)。

再次是粮食生产的自然属性与外部性引发的对主产区进行补偿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粮食是弱质产业,受自然等因素影响较大,此外,由粮食带来的粮食安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这两种特性使得粮食生产过多地受到外界条件影响,因此必须由政府介入,保障弱质产业、调整粮食的外部性,才能保障粮食生产平稳(梁世夫,2005)。也有学者认为,农业生产对于阳光、雨水等自然环境要求较高,粮食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与地域性,因此供给受到的影响较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与之对应的粮食消费是比较稳定且逐步上涨的,粮食需求呈现连续性与全年性特点,这种供给与需求间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强调粮食生产工作,加大生产方面的投入力度;作为粮食生产的主要承担部门,粮食主产区贡献巨大,并且为全国提供了粮食安全这一准公共物品,非主产区各地并未承担起相应责任却享受了粮食安全红利,长此必将导致公共物品生产数量无法满足当前需求的状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外部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利益既得方应该向受损方支付一定成本(张正河等,2015)。粮食的消费仅能由某个人进行,因而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从这一角度来讲,它属于私人物品范畴,但是由粮食供给充足而带来的粮食安全,却是整个国家之下所有单位与个人都可以享受到的,并且无须支付任何成本,从这一角度理解,粮食安全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若任由市场进行调节,所生产的产量远远无法满足需求,粮食安全也一样,因而必须由政府介入,才能平衡供求关系(沈琼,2014)。潘刚(2010)分析了粮食主产区面临的自然资源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耕地资源匮乏,土壤肥力下降,耕地面积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也在下降,水资源短缺。

最后是从粮食主产区农民层面讨论对主产区补偿的研究。盛来运(2003)、江金启等(2008)提出要始终坚守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合理确定粮食直补额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吴连翠等(2012)利用安徽农民数据通过决策行为模型,研究了农户非农劳动时间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粮食补贴额度越高,农民的非农就业时间越少,两者呈显著负相关,粮食补贴政策在提高种粮积极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关付新(2010)认为,中部粮食主产区农户多以兼业化小规模经营形式为主,此类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出现劳动力转移趋势,越来越多的兼业农民更倾向于从事非农劳动;剩下的部分非兼业、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变化趋势也比较明显,他们更倾向于种植其他种类的作物,而非粮食作物,总的来说,农户层面的种粮积极性不高,粮食安全受到影响。

(3)已有利益补偿机制存在问题的相关研究。

第一,粮食补贴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粮食综合性收入补贴力度不足,补贴额度小,补贴范围并未覆盖所有粮食种植面积,各类专项补贴机制不健全,补贴额度低、配套工作跟不上(蒋和平,2014;乔鹏程,2014;王姣等,2006)。其次,很多学者认为由于粮食补贴政策的局限性,该政策未能起到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作用,代表学者有李韬(2014)、张淑杰等(2012)、黄季焜等(2011)、蒋和平等(2009)、李鹏等(2006)、王雅鹏(2008),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①粮食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产生了扭曲;②农民种粮行为对粮食补贴的反应变为了有则维持、无则减退的状态;③粮食补贴力度较低,粮食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再次,从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角度分析,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正确统计需要补贴的耕地面积难度较大;二是各类补贴相关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三是组织领导缺失;四是后续经费保障不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侯景明,2011;田建民,2010)。最后,李国璋等(2005)对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政策等进行分析,得出如下观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耗费了大量财政资金,但是起到的期望作用较小,反而带来了粮企效率低下等副作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并未起到大幅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农民种粮收益仍然十分低下,使得粮食消费者状况变坏。

第二,产粮大县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肯定的是以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为代表的补贴机制能够有效弥补利益损失,以达到促进当地财政增收、提高主产县种粮积极性、维持区域协调发展等目的(邓舒仁,2010)。但是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也是最为突出的一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不足,尽管奖励资金从总量上来说较大,但是由于当地财政支出远高于财政收入水平,仅依靠奖励资金仍无法满足主产县的财政需求(张忠明,2012;乔鹏程,2014)。①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效果差强人意,灵活性不足、激励作用不明显,“产粮大县、财政穷县”无法得到根本改善(蒋和平,2014;乔鹏程,2014)。

第三,整体制度设计层面。当前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机制,还有几点不足:从政府层面来讲,粮食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防范自然灾害的能力缺失,薄弱的农业基础设施受到频繁自然灾害的极大威胁,农业基础设施管理体制缺失,管理不作为、不到位且缺乏明晰的产权制度,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缺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尤其主产区)的利益、主产区利益与主销区利益之间无法有机统一,一方获得利益是以另一方的利益损失为代价,国家的政策偏向导致利益转移,最终导致产销利益严重失衡(高瑛,2006);从市场层面来讲,市场机制不完善,农民个人能力不足、信息获取途径与反应能力较差,导致农业资源利用率不高,粮食主产区集约化程度低、经营方式粗放,粮食产业组织结构不完善,产业组织体系和中介机构等还在构建中(张立迎等,2015);从粮食主产区自身来讲,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化服务机构较少,粮农在生产、销售等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大都无法通过特定机构寻求帮助;②社会化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当前已有的社会机构仅能够从粮食播种与收获阶段提供部分服务,缺乏其他服务类型;最后,社会化服务不够及时,诸如粮食收购时间延后等情况不断出现(杨建立,2015)。

(4)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相关研究。

第一,完善与发展粮食补贴机制。当前的粮食补贴政策对促进农民增收、加速主产区经济发展、提高粮食产量方面效果显著,未来可以继续改进这一政策,使其发挥更大作用(辛岭等,2014)。①应该大力提高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对个别直接补贴政策加以改进(蒋和平,2014);②改进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转变良种补贴政策的供给来源;③加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额度,取消部分产粮县区的农业配套资金,减轻当地负担;④促进粮农增收,促进粮食的规模化经营、提高补贴额度(魏剑锋,2012);⑤构建一套综合补偿体系,包括以现金形式为直接手段的资金补偿,以生产资料供给等为手段的物质补偿,知识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补偿,干部利益补偿等,来达到提高主产区政府层面与农户层面种粮积极性的目的(杨建立等,2015);⑥补贴政策重点应向种粮大户倾斜,促进农地规模化经营,转变当前粮食补贴额度的测算依据,把仅依赖种植面积测算变为同时根据商品粮提供质量与数量、粮作面积来测算的方式(王守祯,2013)。

第二,提供粮食主产区各类资金支持。有学者指出,财政支持作为重要公共政策手段和有效的调控手段,对提高粮食产业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增加粮农收入,以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作用(马静,2008)。有学者强调通过成立补偿专项资金,用来支持主产区经济发展,弥补主产区生产粮食导致的机会成本,主要用于对粮食主产区政府层面和农民层面的转移支付,对政府层面的转移支付可以用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经济方面投资,对农民层面的转移支付可以用来间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张海姣等,2013;张忠明,2012)。部分学者提倡设立青年农民种粮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青年农民开展规模化粮食生产,促进新一批种粮大户的产生,为我国开展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蒋和平,2014;乔鹏程,2014)。

第三,完善配套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加大金融扶植力度,健全农村金融体制,建立和完善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体系、储备和管理体系(张立迎等,2015;蒋和平,2014)。完善粮食主产区税收制度,增加粮食主产区财政收入,首先,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税收改革,支持主产区所在地发展粮食深加工;其次,改变粮食深加工企业的税收分成,使利润尽可能地保留在当地(康涌泉,2013)。完善多途径的补偿机制,从货币支持与非货币化形式两方面进行,如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以达到提高农民整体满意度的目的(王立勇等,2014)。完善农地流转机制,大力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蒋和平,2014)。转变当前补偿机制的侧重点,减少对主产区的直接补偿方式,转而注重提升主产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内在活力(张扬,2014)。

第四,完善粮食主产区对主销区的转移支付。目前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建立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投资式的粮食产销协作,鼓励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所在地的粮食相关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建立直补式的产销协作,对有协作关系的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异地直补,确保其按主销区所要求的粮食品种、质量和数量进行生产(何蒲明,2006)。第二类是实施粮食跨区域交易,具体有三个步骤:第一步,主销区粮食缺口确定,主销区计算自身生产与消费间的粮食缺口,并上报中储粮;第二步,粮食生产能力指标分配,中储粮把主产区超额生产粮食的指标分配至主销区;第三步,确立补贴,粮食主销区根据所分配得到的主产区生产能力指标数量给予粮食主产区一定的价格补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再根据耕地数量对每亩进行补贴(张海姣等,2013)。

第五,促进农民增收。对于农民增收方面的研究较多,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郭占庆(2002)、范小建(2002)等指出,增加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应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减轻粮农负担入手,增加农业生产设施投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快农用地流转和规模化种植,减轻农民负担。潘盛洲(2003)、刘拥军等(2003)指出,种粮农民收入的提高与市场体制的完善关系紧密,要持续增加粮农收入,应该强调市场制度重要性,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剩余粮作农民的农地规模水平。杨辉(2008)认为,应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等途径,提升农村人力资本能力,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高劳动效率,最终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柏振忠(2010)从农业引进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该拓宽投资体系,重视引进后的一系列工作,强调先进的管理机制,以起到发挥技术特长、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周逢民(2012)指出,为种粮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与保险方面的支持,能够有效促进粮农收入增加。

(5)利益补偿资金来源的相关研究。

第一,设置税种。冯海发等(1997)认为,可以通过改变主产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来调节当地企业的发展,如在某些时段内减免部分应缴税收。杨建立等(2012)提出征收庇古税,庇古税的本质是通过对产生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收税收,或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最终达到正外部性效应内部化的一种修正性税种。由于粮食生产具有正外部性,因此应该在粮食主销区征收庇古税,凡是消费粮食的行为均要按照一定比例征收庇古税,由粮食主销区政府转移给粮食主产区政府,最后完全转移给广大种粮农户。张忠明(2012)提出粮食消费者向中央政府缴纳低税率的粮食安全税,征收理由是主销区消费者获得了利益,征收目的是补偿主产区利益损失。朱新华(2008)提出征收“机会成本税”,征收依据是粮食主产区土地在用于粮食生产和发展二三产业时,收益差别巨大,因而产生机会成本;征收对象主要为摆脱粮食生产重担的粮食主销区;税收资金的作用是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以起到弥补损失、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

第二,粮食主销区政府出资。张忠明(2012)认为可以从粮食主销区每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主产区利益补偿之用。朱新华(2008)提出可以从主销区政府的GDP中进行提成,这样做的依据在于主销区由于卸下粮食生产重担,土地大量由农地转向非农用地,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表现在GDP上即为GDP快速增加,通过对GDP的提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公平分配财富。马文博(2013)提出凡是享受到粮食安全红利而未尽到足够义务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均有承担起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义务,即有义务提供补偿资金;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当地土地使用费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土地出让款的一部分,还可以是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收入。

第三,社会与市场途径。朱新华(2008)提出可以通过产销协作方式实现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协议价格补偿,主产区负责向主销区提供商品粮,主销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此外,单位数量的粮食还需额外支付一定费用,构成利益补偿费用;二是产业发展补偿,粮食主销区往往经济比较发达,有能力且应该帮助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三是异地储备补偿,存储在主产区的粮食,其中外调至主销区的部分应该由主销区负责承担起相应的仓储、调运等相关补贴费用,以减免主产区负担。

(6)利益补偿额度的相关研究。

对利益补偿的具体额度的测算目前来说研究仍然较少。已有的学者主要以模糊计算的方式获得研究结论。例如,通过对主产区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推算,代表学者有张忠明、沈琼等。张忠明(2012)认为,补偿额度可以利用单位面积补偿金额与需要补偿面积的乘积进行计算,单位面积耕地补偿金额利用耕地的机会成本表示,耕地除了用于粮食生产之外,还可以运用于其他类农作物种植或者是运用于二三产业中,其所带来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对补偿金额的确立也采用两种标准,一个是土地运用于建设用地时的收益,另一个是土地运用于粮食作物以外的农作物种植时产生的收益;补偿面积则根据一个地区粮食必要播种面积与真实播种面积的差值来确定。沈琼(2014)指出,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金额可以通过粮食超额播种面积与单位面积补偿额度的乘积进行计算。超额粮食播种面积指产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区域粮食自给率标准的部分,各省份根据自身人口数量和耕地条件,确定必要的粮食播种面积,实际播种面积与必要播种面积的差额即为超额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耕地补偿金额是耕地的机会成本减去粮食生产收益,耕地理论上有两种用途:一是种植其他作物,主要作为衡量种粮农民的机会成本;二是转作非农用地,用于衡量主产区政府的机会成本。

也有部分学者从侧面来推算利益补偿的标准,如杨建立、贾贵浩等。杨建立等(2015)提出,计算粮食主产省层面的补偿标准,首先找出所有不低于(包含)粮食主产省财政收入的省份,其次计算这些省份的财政收入均值,最后利用该均值减去主产省财政收入额度即为所求补偿标准;计算粮食主产省农民的补偿额度,按照农户种粮年收入不低于其外出务工收入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以2012年河北省为例,对该省的补贴额度应为1593.94亿元。贾贵浩(2012)提出,让当前的利益补偿额度与商品粮数目进行挂钩,第一,商品粮数量与农业项目资金挂钩;第二,商品粮数量与农户补贴额度挂钩,以起到提高政府与农户种粮积极性的作用。王守祯(2013)指出,对主产区利益补贴标准的确立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应该设立长效机制,使其随着物价水平、人工成本、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等的上涨不断提高。庄皓雯等(2014)以临沂市数据为代表,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测算了当地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标准,模型显示,当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对耕地保护的年度支付意愿分别为24.51元/平方千米和46.21元/平方千米,临沂市耕地保护的总补偿价值为300.81亿元。

(7)农户种粮积极性影响因素研究。

大量学者针对农民种粮积极性开展了研究,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部分学者从农户个体角度出发,研究农户个体层面的因素对种粮意愿可能产生的影响。周明清(2009)指出,农民的年龄与其种粮积极性成正比,受教育程度与种粮积极性成反比。李明贤(2013)从务农者结构、素质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劳动力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务农务工经验对其种粮意愿有影响。部分学者认为性别对个体种粮积极性有影响(何军等,2010),但也有学者反对这一说法(周明清,2009)。

很多学者从经济角度着手,研究成本、收益等对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影响。周明清(2009)等认为粮食价格与生产资料价格对农民种粮积极性影响显著。罗丹等(2013)认为制约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主要因素,是单个经营主体的绝对收益低下。袁宁(2013)发现耕地规模、纯收入水平和农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都与种粮积极性正相关。

也有很多学者着重研究国家惠农政策对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影响。这方面的研究很丰富,目前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袁宁(2013)、陈慧萍等(2010)、刘克春(2010)、周应恒等(2009)认为粮食补贴政策能增加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因而能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程国强等(2012)指出,可以通过完善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与粮食补贴政策等多种方式,达到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户粮作意愿的目的。而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各项补贴政策未能起到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作用,代表学者有李韬(2014)、张淑杰等(2012)、黄季焜等(2011)、蒋和平等(2009)、李鹏等(2006)。除了上述几类研究,孙晓燕等(2012)提出利用土地托管提高兼业农户种粮积极性。

(8)农户种粮收入相关研究。

中央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增收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务工收入和非农经营性收入,来自种植业的收入在过去十几年中提升非常有限(钟甫宁等,2007)。种粮收入作为农业收入的主要部分,在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三农”发展等方面意义重大。近年来,关于农民种粮收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对于农民种粮收入的目标值却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一方面,农民种粮收入低于外出务工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钟甫宁等,2007;朱长存等,2009);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本等因素,农民无论从事务农还是外出打工,平均收入水平均不会达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白雪梅,2004;李勋来等,2005;朱长存等,2009),农民收入相对较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农民种粮收入究竟在什么范围才是比较合理的水平呢?当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力度较大,补贴总额度较高,以此为背景的农民种粮收入是否已经超过其应有的合理水平?又或者是农民种粮收入一直低于其劳动应得收入,未来应继续提高,以保障我国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因此,讨论当前经济水平下农民种粮收入的合理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晰农民种粮收入的合理区间,更有利于国家制定相应政策,做到有的放矢。

现有关于农民种粮收入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种粮收入影响因素分析、促进农民种粮增收的方法途径等方面。温铁军(2001)认为我国农民种粮收入水平低的原因是粮食作物种植的收益率低,而吴江等(2010)指出农户种粮面积对种粮收入水平的影响较大,只有扩大土地生产经营规模才是有效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的根本途径。上述文献提出种粮收入低的观点,但是并没有给出当前种粮收入究竟比它本该达到的收入水平低多少的范围界定。马彦丽(2005)、李鹏(2006)等认为,粮食补贴政策能够促进农民粮作收入增加,但是起到的作用比较小,原因在于当前的补贴水平仍有待提高。彭克强(2009)、闵锐(2011)认为提高粮食价格是促进粮农增收的关键因素,提高粮食单产也是促进粮农增收的重要因素。李鹏等(2011)、卢向虎等(2008)认为成本上涨是阻碍粮农提高收入的一大因素。目前并未有文献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国情下,农民种粮收入可以达到的上限。

1.3.3 对已有文献的评述

第一,从补偿角度,已有文献缺乏对粮食主产区政府角度进行利益补偿的相关研究。许多学者对构建利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方面做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对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共识是基本一致的,但是目前学者们提出的比较明确的利益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农户与粮食主产县。把农户与粮食主产县作为补偿对象无疑是正确的,但还不够。粮食主产区是以省为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粮食生产,主要的产粮县会存在利益损失,整个省也同样会面临利益受损,并且省级利益受损的经济总量往往比县级要更高。因此,在确立利益补偿对象时,笔者认为有必要以省为单位进行讨论,从粮食主产省层面分析利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与补偿标准。对主产省层面进行补偿,更容易使粮食主产区整体获得主动性、自发调节省内各个方面的补偿机制。

第二,从对主产区省层面的补偿额度测算方面,已有文献缺乏对粮食主产省层面利益损失额度和补偿额度较为准确的测算。张忠明(2012)、沈琼(2014)等以补偿土地机会成本为思路,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与必要播种面积间的差值来确定补偿范围。这种测算补偿额度的方法,在思路上是正确的,与本书在第4章中分析粮食主产区利益受损的思路也较为一致。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假设不存在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的划分,而国家在保障粮食自给率的诉求下,全国范围内仍需要相对固定的粮食播种面积,不同省份粮食播种面积的确定,仍会受到各省土地机会成本的影响,因此,主产区所在省通过机会成本的选择,仍然会生产多于本省需求的粮食,额外粮食播种面积仍存在,但小于当前的额外播种面积。综上所述,利用实际播种面积减去必要播种面积来衡量主产区需要补贴的范围,是不准确的。其二,土地运用于除粮食种植之外的用途非常广泛,因此只能给出机会成本取值的大概范围,导致计算出的粮食主产区补贴额度的浮动范围也十分大,给政策决策提供的可参考性也大大减弱。杨建立等(2015)提出按照主产区财政收入与其他高财政收入省份平均值间的差,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方法虽然能得出一个补贴额度的确切值,但是补贴测算方式太过笼统,搞大平均主义会对高财政收入省份的发展热情带来损伤。综上所述,现有的计算方式不够准确,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对主产区所在省的利益损失进行较为准确估计具有重要意义,是制定利益补偿机制的有力参考。

第三,从农户补偿额度测算方面,已有文献在研究农户层面的利益补偿时,往往仅从弥补农户外出务农机会成本的角度进行衡量,缺乏对不同劳动力的劳动能力的考虑。不同农民劳动能力的不同,代表着其单位劳动时间获得回报的能力也不同,放入机会成本中进行考虑的时候,含义是不同农民由于劳动能力不同,其是否能够获得工作机会的概率不同并且获得的工作机会的劳动报酬也不同。因此,把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与决定个体获得务工机会水平高低的劳动能力结合起来统筹考虑,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出农户应得利益补偿水平。

第四,从具体补偿方式方面,已有研究文献中,均明确表示粮食主销区应该纳入利益补偿机制中,成为补偿资金的来源方,但是并未就具体实施政策进行细致探讨。因此,在本研究中,希望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具体政策来达到主销区对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