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研究意义

第一,通过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主产区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产量稳定增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出台各类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对粮食主产区政府与农户层面进行转移支付,尽可能地补偿主产区与农户的经济损失,使种粮变得“有利可图”,从理性角度出发,能够极大地调动粮食主产区政府与农户的种粮积极性。

第二,通过利益补偿机制,为粮食主产区注入发展动力,促进主产区经济发展,促进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粮食主产区在发展粮食生产的过程中,不仅投入了大量耕地,也投入了很多资金,导致自身二三产业发展受限,产业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经济实力相对落后,在没有足够的利益补偿情况下,长此以往将陷入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只有从利益补偿角度入手,为粮食主产区注入资金支持,才能为主产区经济发展带来动力,才能不断缩小与粮食主销区之间的经济差距。粮食主产区大都位于东部、中部地区,粮食主销区主要处于东部地区,通过利益补偿机制促进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也符合当下我国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方针。

第三,通过实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主产区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粮食主产区虽然生产全国70%以上的粮食,但是其农业现代化水平并不高,突出表现在粮食耕作以家庭经营为主,缺乏集约型耕种,单位面积耕地上分布的农民数量较多,最终导致粮食生产效率低下。此外,粮食主产区由于经济发展受限,缺乏足够的资金去发展、维护农业基础建设设施,当地基础建设设施往往陈旧且落后,部分甚至已经不可用。通过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其一,能够通过二三产业的发展吸收大量劳动力,使耕地上的大量劳动力得以转移,有利于促进粮食作物的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提高产出效率;其二,粮食主产区可以把利益补偿获得的资金用在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给当地粮食生产带来便利。

第四,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是国家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不可否认,不论是城镇从业者还是农民,粮食主产区与粮食主销区人员间的收入水平均存在较大差距,造成这种差距有部分是缘于国家政策的不平等,主产区政府承受了过多的责任与负担,主销区政府缺乏必要的补偿措施。由此带来的两地人民间生活水平的差距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要求。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最终目标,现在国家与粮食主销区政府已具备反哺粮食主产区的能力,因此,通过利益补偿机制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是以人为本发展方针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