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只表现为“希望”和“放任”两种类型,笔者最早在学术界提出了与希望和放任心态并列的第三种意志因素,即“容忍”,吾以为容忍是介于希望和放任之间的另一种故意意志类型,亦即“希望”是“一定要这样”的心态;“放任”是“这样也行”的心态;“容忍”则是“只好这样”的心态。注14有学者对笔者提出的“容忍故意”概念提出了质疑,认为上述故意意志因素三类型说陷入了将情感因素引入犯罪故意之中,并将其作为判断行为人意志类型的一个独立因素的误区。认为从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采取的措施来判断,容忍或者可以归入希望心态之中,即以积极的行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与放任并无不同,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阻止的听任态度。因此无须也不能将容忍视为与希望和放任并列的第三种意志类型。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