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
-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
- 1430字
- 2021-09-28 15:34:19
(五)执行保险——把当事人胜诉权益放进“保险箱”
想要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在极端状况下就需要有相应制度进行“兜底”。长期以来,执行不能案件,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不能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痛点。一部分执行案件的产生起因于一定的社会风险、经营风险,由于经济社会形势乃至被执行人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实现,简单将这类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归于债权人无益于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为此,宁波法院自2017年开始探索将保险机制引入执行案件办理之中,利用保险机制盘活资金解决一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的被害人的燃眉之急。经过多方论证,2017年12月26日,司法援助保险制度落户宁波。司法援助保险制度直面上述问题,让生活上急需得到帮助的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得到一定的补偿救助,从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胜诉权利实现得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矛盾。
宁波司法援助保险的投保人是法院,由于先行试点案件范围为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申请人,故试点期间受益人为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申请人。宁波法院聘请有关专家根据试点法院前3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申请标的额、到位标的额、未到位标的额等数据,确定保险费,并规定了根据实际运行数据3年一平衡的动态调整机制。2019年,在制度运行1年多后,宁波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已将分三档的理赔方式调整为理赔未履行到位金额的50%。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宁波法院规定“执行申请人主动放弃被执行人的履行”和“案件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免责条款。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并被立案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执行到位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金额,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未执行到位金额按合同约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就其理赔金额对被执行人进行追偿。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政专项经费投保960万元,赔付额度放大5倍后达到4800万元。已完成84件案件792.15万元的赔付,235人受益。全市法院累计投保1899.1万元,完成209件案件1550.86万元的赔付,459人受益,辖区内奉化区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和慈溪市人民法院构建的“司法援助保险+慈善基金+司法救助”救助体系,为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了路径。
司法援助保险在国家治理方式创新方面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将复杂的矛盾处理化解由无序、反复的博弈转变为清晰、公平、有序、规范的经济契约关系,受害方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及时的赔偿,从而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第二,通过司法援助保险,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更好地利用保险机构的网点、人员等优势,优化工作流程,节约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而实现更加透明、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三,通过司法援助保险,能够平滑财政预算支出,放大财政资金杠杆。第四,通过司法援助保险,有利于疏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权与公平正义,增加社会稳定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具有应然性和正当性,司法援助保险可以弥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不足,使法院怠于执行的道德风险变得可控。今后,宁波法院将从“建立公益与商业并轨的投保机制”“建立保险效果定期评估机制”“设立并拓展保险专项基金来源”“扩大司法援助保险救助范围”“统一理赔流程和标准”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以增加制度的适应性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