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惩失信到树诚信:法院执行参与社会治理的宁波实践
-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
- 3059字
- 2021-09-28 15:34:19
(四)信用修复——鼓励诚信守法重振中小企业生机
2016—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时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和限制高消费制度作为法院加大执行强制力的两种主要手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已经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格局,有力地震慑了被执行人,有效打击了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等行为,显著提升了司法权威,并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欠债还钱”“失信可耻”的氛围。但是在信用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有部分被执行人虽暂无履行能力,但能主动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寻求执行和解,履行意愿强烈,只因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履行能力进一步被削弱,信用惩戒在这部分案件中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于执行办案的强制性、权威性在此类案件中可以发挥的作用不大。如何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措施、威慑惩戒与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是探索构建综合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一大课题。针对这样的现实问题,宁波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北法院”)自2018年年初成立课题组,开始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出台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摸索和发展完善,该院于2019年1月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度效果逐渐显现。
信用修复是指,人民法院对进入执行阶段后,对被纳入信用修复名单但有履行意愿却无履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暂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加以屏蔽,并有条件地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措施;采取限制政策性帮扶措施的,法院为其出具解除限制建议;被执行人申请用被查封财产融资的,协助其充分发挥资产的融资功能;申请使用被查封财物的,附条件解除查封手段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江北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激励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内容,鼓励有履行意愿的当事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申请信用修复。同时,法院积极倡导协调相关部门在信用管理上给予一定的正向激励。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规定了适用信用修复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1)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2)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3)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4)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但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由其本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就其配合传唤、报告财产、配合处置现有财产、合理还款计划、提供担保情况及社区、行业协会建议等提交证明材料。承办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根据《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审查评分办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评分。评审内容包括“必备要件项”和“赋分评查项”,审查采取100分评分制,在“必备要件项”中,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则对修复资格予以“一票否决”,这些项目同时具备时,被执行人得基本分60分。“赋分评查项”可按照不同子条目分别进行信用赋分,总得分最高为40分,进而得出对被执行人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分。合议庭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信用的书面决定,分值达到信用修复标准的,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并解除其出行方面的消费限制;合议庭认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被执行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执行法官、合议庭等发表的意见及评分情况均需记录在案,防止审查工作的随意性。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未被允许的,可在本次申请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暂停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江北法院2018年制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审查评分办法》规定暂停信用惩戒的同时,通常也自然取消了高消费限制。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如果对9项规定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全部予以取消,则可能会导致通过暂时取消信用惩戒带来的红利不能最大可能地用来偿还债务,进而导致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9项限制高消费措施必须全部限制,可以视情况选择性地对部分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故江北法院在2019年修订办法时对部分被执行人采取信用修复激励的同时,也对部分与再创业创新无关的消费行为予以继续限制,比如“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旅游、度假”“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当事人如有违反,则会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修复是人民法院为了激励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干事创业的信心,增强履行能力而采取的一种善意执行措施,为防止被执行人借此制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对已获得信用修复的被执行人,每三个月滚动考核一次,根据其财产变动申报、工作收入情况、履行计划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评分,另行组成合议庭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信用修复或取消信用修复。
为了使暂时失去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继续创业,提高履行能力,暂时解除其信用惩戒及部分限高措施仅仅是法院能给予的帮扶措施,但企业复工复产,个人继续创业尚需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扶持。为此,作为首个试点的江北法院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市场监督与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发文,让已经获得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扶持,招投标、市场准入,贷款等方面不因其尚有未了执行案件而受到负面评价,并获得正常的参与资格。而这种联动的激励措施现今已在宁波全市逐步推广。2018年至2020年9月30日,宁波全市法院对1211个主体开展了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以执行工作强制性以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为强大后盾的,该机制的引入无疑是对原有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和优化,是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直接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只有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删除信息、案件终本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超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期限的情形下,才可以删除其失信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必须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未全部履行债务前,只有“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看,如未履行全部债务,只有申请人同意才能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或撤销对其的限制消费令。对于部分陷入经营困难暂时失去履行能力却前景良好的企业,这两项制度如果僵化地执行则可能变成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彻底使想东山再起的企业和个人重新创业创新的希望破灭。法院制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情形下,法院有权决定先行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及取消限制消费令,有效弥补了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的缺位,避免两项制度走向僵化与教条,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今后,信用修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当以精准的信用分级评价体系的建立为前提,以失信的程度等级来决定是否应该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以及修复至何种状态。由此实现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并实现信用治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通过信用手段引领社会直达公正以为治的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