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自然人的成年年龄】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成年年龄的规定,自然人以十八周岁为成年时间。本条为新增条文,《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自然人成年的制度,自然人满十八周岁仅仅具有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条件的意义。此次《民法总则》在本条设立自然人成年制度,比将十八周岁仅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意义更加丰富,例如成年往往意味着很多法律上对于私法活动限制的解除。

成年年龄不仅是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也是许多方面得以解除私法活动限制的标准,比如饮酒、进酒吧等。因成年人一般已具有相当的知识和社会经验,且开始独立生活,在社会交往中能够判断和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仅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其能够不依赖他人而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也允许其破除其他许多未成年不能涉足的禁区,可以参加更加广泛的民事法律关系。[40]各国民法在成年年龄的规定上各有不同,法德瑞意采18岁,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20岁。

本条规定,应当理解以下几点:

其一,本条以18岁作为成年年龄。在我国,自然人通常18岁升入大学或者独立工作,可视为跨入社会的能力,在社会判断能力上已趋于成熟,作为成年年龄应该可行。

其二,本条规定指向的自然人成年制度,这是一项全新制度。

本条超越了对《民法通则》第11条的简单继承,在作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之外,将超过18周岁也作为成年的年龄条件。一审稿中第17条单独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将劳动成年制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起做了规定,二审稿、三审稿同。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则将成年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个问题分开规定。

其三,本条第2句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属于第1句的反对解释。

这种分割立法在立法技术上不精简,表述上有所累赘。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

(撰稿人:龙卫球 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