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

现实困惑

陈某的大儿子今年高考,她陪儿子到城里读书。后经亲戚介绍到某家政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的工作内容是按照雇主的要求,从事清洁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因工作的地点和时间都不固定,薪酬不可能按月结算,遂公司按照小时来计算工资。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公司可以按小时计算薪酬吗?

律师答疑

公司可以按小时计算薪酬。陈某的工作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尽管是按小时计酬,但是每小时的酬金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本法条中“最低小时工资”,并不是通常理解的最低月工资换算后的最低小时工资,而是国家专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因此最低小时工资往往要比通常理解的最低月工资的平均小时工资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即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结算并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但结算支付劳动报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否则就是拖欠工资行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