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会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获得赔偿吗?

现实困惑

2011年7月,孟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电脑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孟某到该公司销售部门做策划,试用期3个月,每天工资为8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000元。可是,孟某工作近一年,未曾拿到一分钱的工资。孟某找领导理论,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2012年7月,孟某只好以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孟某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答疑

孟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付出了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得到赔偿。本案中,该公司一直扣押孟某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该公司除了需将拖欠的工资如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孟某作出一定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或者依约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四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二,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间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