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
- 杨春宝 程强
- 14906字
- 2021-05-14 15:37:13
第三节 公司设立程序
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我们将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进行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3个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例如,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若申请人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会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如果6个月期限届满仍没有使用该名称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则需要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签订设立协议、章程以及公司设立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在获得预核准企业名称后,创业者应当制定设立协议和章程,讨论公司组织架构以及董事、监事、总经理人选,并按照讨论结果制定、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各股东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资协议。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设立协议并非公司工商登记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但是签订公司设立协议能明确设立过程中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地防范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三)特殊情况下,需要办理前置审批
设立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对于那些属于需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如何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将在下一章中详细论述。
对于无需前置审批的公司,则直接办理出资及验资手续。
(四)验资账户开立、出资
名称预核准之后,股东应当凭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向银行申请开立验资账户,账户开立后,各股东应当及时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五)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前置审批获得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⑩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但在实务中,除极少数试点地区(如深圳),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公司登记机关还只接受公司登记的现场申请。
(六)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核准分为两个阶段:受理阶段以及审查核准阶段。
1.受理阶段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后,首先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核实,并根据以下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①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③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④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核准阶段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①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②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③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④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公司设立后续登记手续
按照《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此时,公司便已正式成立,但是公司设立程序并没有全部完成。
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合法运营,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还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1.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2.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等印鉴,并根据公安部门的指示,前往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印鉴单位刻制印鉴;
3.办理税务登记;
4.部分地区还可能需要办理财政登记、统计登记,这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还需要办理特殊的登记手续,例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后续还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海关登记、检验检疫登记等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为发起方式设立,一种是募集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无论哪一种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均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复杂。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如果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程序通常包括: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开立验资账户、发起人缴纳认购出资。
4.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后续设立登记手续。
(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相对于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更为复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步骤:
1.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
2.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开立验资账户、发起人缴纳认购出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发起人制作章程和招股说明书。
5.发起人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理论上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若如此,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募股申请,但在实务中,通常先设立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募集股份)。
6.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设立申请文件,申请工商设立登记。
9.待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参照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办理后续登记手续。
实务指南
1.在名称预核准阶段中,创业者应当注意的事项。
(1)在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至少准备2~3个不一样的备选企业名称,如果拟申请字号已被其他公司注册或与已经注册的同一区域内相同行业的企业字号近似,可以选择备用名称进行企业注册。在实务中,公司名称重名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名称选择应当尽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2)名称预先核准后的6个月保留期满时,若仍未提出正式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则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失效,需要重新核准名称。因此,若创业者仍希望使用该名称,仅仅是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公司设立进程,则建议在6个月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
(3)在实务中,公司登记机关在预先核准名称时会对使用该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进行登记,若使用该名称的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发生了变更,则第一次预核准的名称便无法使用。因此,建议在提出名称预核准之前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尽量作出准确的规划,防止因信息变更而影响公司设立的进展。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因此,在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之前,必须确定公司拟注册的区域以及进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否则,将会因为注册区域发生变更而致使原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的名称在变更后的区域内无法使用。
2.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对比。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许多相同之处,拟设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信息、出资形式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都需要注明的事项。但是,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1)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主要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而公司章程主要是约束公司成立之后各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从约束的对象看,两者也存在不同。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各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3)从必备性角度看,设立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登记必备文件,由创业者自己选择是否签署,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股东必须签署。
(4)从内容看,设立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虽然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章程的很多内容也可以自由约定,但其可自由约定的范围仍比设立协议小得多。
实务中,虽然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都是以公司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两者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仍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此时以哪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为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而不能一味地认为公司章程效力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3.签订设立协议可有效降低设立风险。
实践中很多创业者因出于对合作者的信任而没有签署设立协议,一旦公司设立活动出现问题,则权利义务便无法明确。而一份完备的设立协议,可以有效降低在设立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例如设立过程中股东保密信息被泄漏的风险、设立不成功所导致的责任承担不清楚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如果是两名以上的创业者共同创业,则有必要签订条款完备的设立协议。
文书参考
公司设立协议
本公司设立协议于___在___由以下各方签订:
(1)________,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以下简称“A公司”)
(2)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居住地址为______。(以下简称“B”)
(3),身份证号码为,居住地址______为______。(以下简称“C”)A公司,B和C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鉴于:
(1)各方希望在中国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为中国市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2)各方希望就公司设立、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管理等达成一致;
为此,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基本情况
1.1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___,最终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2公司暂定名称为:___,最终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的为准,其注册地位于中国___。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年。
1.3公司是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4公司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条 投资结构
2.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元整,出资为___(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A公司:出资额为___元,以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于___年___月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B:出资额为___元,以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C: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于___年___月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各方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2各方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2.4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为受托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4.1各方同意就公司的设立共同或各自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并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4.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3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处置其在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权,除非该等出让行为已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并经全体股东同意。受限于前述条款,如果任何一方(“转让方”)拟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应以书面通知(“转让通知”)的形式向其他各方提出,该等通知应表明转让股权的意图以及转让条件。如果其他各方自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30)日未答复转让方,或者在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未购买该等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其他各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在与转让通知提出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他各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各方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4除另有约定外,各方应遵循以下竞业禁止义务: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退出公司后的2年内(无论其退出的理由为何),任何一方均不得出任与公司具有类似经营范围的其他公司的股东,不得兼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同类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负责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协助他人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2)在三方合作期限内,若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该违约一方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公司股权以人民币___元向其他股东按比例转让,并赔偿公司一切经济损失。在退出公司后,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5公司注册资本只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方能变更:
(1)各方同意变更注册资本;
(2)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一致同意此变更。
4.6未经其他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上为第三方的利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
第五条 公司管理
5.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按其各自的股权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出让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3)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股东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5.2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各方各自委派一(1)名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前述人员委派的任期均为三年,届满时,经委派股东确认后可以连任。
5.3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首席执行官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5.4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各方协商确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5.5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除此之外,公司将设置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前述公司总经理以及首席执行官的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6.1若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立,则本协议解除,届时因成立公司而支付的费用,由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6.2除非各方另外约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并进行清算,并在经股东会通过后解除本协议: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6.3除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及清算等问题需经股东同意。
(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时;
(2)公司总债务超过总资产时;
(3)由于新的法律或法规或现行法律法规的变更,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时;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
(5)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6)投资者认为提前终止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确需提前终止公司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果一方未按约定规定的时间完全出资,总经理应在出资到期日后7日内将该事宜通知该方(“违约方”),并抄送其他方(“非违约方”)。如果违约方在出资到期日后30日内仍未支付该不足款项,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按每30日为该不足款项的___%计算。如果违约方在总经理发出通知后的九十(90)日内仍未能支付出资,非违约方应有权终止合同并且申请审批机关清算公司,且违约方应就非违约方所受的额外损失补偿对方。
7.2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约方(以下称“守约方”)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该等(30)日期限届满后,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7.3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便根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依然有效且适用。
7.4若因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其自身的违约行为,使其他各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 保密
“机密信息”在机密和信赖的情况下提供给各方、其雇员和代理人,除非本协议明确约定,机密信息不得被其以任何形式为其他个人或实体的用途或利益使用、复制或披露,也不得被全部或部分地翻拍、抄写、仿制、模仿。各方可以向其雇员和代理人在其有必要知晓的基础上披露机密信息的某些部分,且该等人员已经被告知并受至少与各方在本协议中的保密条款的约束。各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合理措施以维持机密信息不被滥用或误用。但是,各方可以根据政府部门或法律要求在被要求披露的范围内披露机密信息。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就此所述事宜的完全的合意,并取代各方之间此前就本协议主旨达成的任何理解和协议。除非本协议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未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作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理解。除非被执行修改、补充或放弃的一方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被修改、补充或放弃。
11.2各方中任何一方暂未行使其按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以后依约行使上述权利。
11.3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执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兹以为证,双方于本协议首页载明日期签署本协议。
A公司
授权代表:
签字:
B签字:
C签字:
案例参考
王某诉李某履行出资义务案——《公司设立协议》在公司设立后仍然对股东有约束力
王某和李某经协商拟合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公司设立协议》一份,根据该协议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王某和李某各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协议进一步约定双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出资,如一方未按约出资,则守约方有权按违约方应出资额的20%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双方便着手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并制作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应当分两期缴纳,公司成立时缴纳50%,公司成立后1年内缴纳另外50%,但章程并未就一方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公司成立后,王某和李某因公司经营发生矛盾,李某不愿缴纳第二期注册资本。为此,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李某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内容上不一致时,以何种约定优先。被告认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协议》被公司章程所取代,应以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管理和活动的依据,由于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规定违约金条款,故其无需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设立协议》不会因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成立而必然终止,《公司设立协议》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于王某和李某而言继续有效,故此判决李某按《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违约金。
从本案可以看出,如果是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则该约定应对签约股东继续有效。但是,如果《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存在明显冲突,此时股东依据《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或者要求确认《公司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