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 江必新
- 545字
- 2021-04-30 18:57:30
二、关于法治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在界定和认识法治的时候,尽管我们在竭力避免,但还是容易陷入法治万能主义和法治虚无主义的极端。为此,需要我们更为全面、理性和客观地认识法治。在理解和把握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手段的优越性的同时,又要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辩证地看,只有清醒地把握法治的局限性,才能持续地发挥好法治的优越性。法治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稳定性、规范性、预期性、强制性和权威性”[18],可以最大限度地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秩序。而法治的局限性往往就是法治优越性的延长,主要表现为僵化、呆滞,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很难做到与时俱进,无法关注到每个个体的特性需求。法治本身兼具优越性和局限性,决定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不仅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优越性,而且要注意克服法治的局限性。比如,要避免法治在实现个案正义上存在的制度障碍,尊重和实现个体的价值、个案的正义,仰仗的规则就需要更为细腻和精良,这种对个性价值的追求最终会影响法治作为一种普适性规则的作用范围。又如,目前的涉诉信访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追求个案正义导致牺牲了制度正义,而制度正义一旦丧失,社会整体的治理难度就会加大。这些例子也都提示我们,在关注法治的优越性的同时,一定要更加关注法律规则运用过程中所附随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