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定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19]这是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总体定位。将法治制度置于中国特色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间,究其原因,是认为法律制度从属和派生于政治制度因而隶属于政治制度。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涵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个领域,与此相对应,制度体系应当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态制度”。[20]如果仅仅将法治归属于政治制度,显然会限制法治的空间和领域,同时,在逻辑上也难以圆通。

笔者认为,相对于政治而言,法治具有相对独立性。法治不仅与政治具有紧密的联系,而且也与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存在紧密的联系。为了在体系上和逻辑上理顺这种关系,建议重置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