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治的内涵和定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对什么是法治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10]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法治的认识并不统一,但均认可法治的非一般性规则地位,强调“法律由手段上升而为目的,变成一种非人格的至高主宰。它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个人,而且统治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化的框架中去”[11]。在政治领域范畴,法治的理念也常被表达为:“政府由法律而非由人来治理,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1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3]更加凸显了法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

对法治的理解,折射了一个时代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与生产关系状态。譬如,在封建时代,法治被界定为实现和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条件下,工具的有效性是衡量法治优劣的标准。因此,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强调依法治国,强调通过法律实现富国强兵,无论是管仲、商鞅还是韩非子都强调富国强兵,最大限度地满足春秋战国时代各国执政者的迫切需要”[14]。进入资本主义时代,法治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的一种方式,“西方自然法学派西塞罗、洛克、富勒、菲尼斯等,都坚持法治的传统”[15],但这种法治是与资本主义融合在一起并捍卫这种制度的。孟德斯鸠提出,“法治是有利于保国的,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而和一切邻邦都不能相比”[16]。可见,对法治的理解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此应当有一种历史性思维。在我国,党的十八大召开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主题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跨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也需要对法治进行重新的定位和认识。笔者认为,法治的内涵应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法治是一种靠共同体所认同的规则形成的有秩序的社会状态。法治首先应当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状态和社会秩序,而形成和维系这种状态的基础是全社会或共同体成员的积极参与和认同信守,共同体遵循一致的社会规则、规范和行为准则,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优良的社会状态。

第二,法治是社会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人类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小规模的群体,不需要法治也可能有序、有效甚至高效地运转。但是,当社会成员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如果不施行法治,社会共同体就会出现混乱或相互掣肘,以致瓦解共同体本身。在这种状态下,法治就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三,法治是文治的基本形态。社会治理的形态,或者文治,或者武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7]因此,在对法治进行科学界定时,需要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集约统筹到法治的视域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