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宋代军法的主旨精神

阶级法、擅兴律、士兵逃亡法、战时军法、诸禁律、主兵官禁约等,构成了宋代军法的基本内容。它们制订颁行于宋代的不同时期,内容涵盖军人犯罪的方方面面。这个堪称完整的军法体系,以法令的形式在军中树立起普遍的规矩、原则。

(一)确保军队的绝对服从

宋代阶级法的核心内容,为“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之仪”。[4]统治者将之推行于诸军种,目的是在军队中确立森严的等级制度,保证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所谓“峻其等级相犯之刑,谓之阶级,以绝其犯上之心”。[5]该法治军效果显著,颇为时人称赏。司马光曾专论“阶级法”,对其强化军队服从意识、巩固政权的作用予以高度评价,“上至都指挥使,下至押官、长行,等衰相承,粲然有叙;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敢不从。故能东征西伐,削平海内,为子孙建久大之业,至今百有余年天下太平者,皆由此道也”。[6]宋代史臣道:“太祖设阶级之法,什伍壮士以销奸雄之心,兵制最明,而百余年无祸乱。”[7]宋孝宗亦盛赞阶级法:“二百年军中不变乱,盖出于此!”[8]

擅兴律是惩处军事活动中,军人各种自作主张、违反规章制度和失职行为的重要军事法规。其内容涉及各种重大军事违法行为,包括擅发兵、擅发军用物资、给发兵符不当、拣点士兵不公、征人冒名相代、大集校阅违期、乏军兴、征人稽留、资敌情报、弃城不守、临阵先退、私放征防人还、巧诈避役、镇戍犯罪、非法使用戎仗、应遣番代违限、私有禁兵器等。[9]以该法第1门“擅发兵”第1款律文为例: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其寇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虽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巡捕者,不用此律。[10]

这正反映了宋代强化中央军事集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严格制约军官的调兵权。所以,与阶级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擅兴律强调各级军事官司在从事军事活动中,必须绝对服从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否则就是“擅兴”,就要受到军法的严厉制裁。

(二)强化军队治理

宋代高度重视军队的治理,从军事立法层面,严格约束和惩处军人各种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主兵官禁约、军中诸禁律、士兵逃亡法,都是面向军队日常管理的重要军法。

禁交结、禁私役士兵、禁刻剥士兵、禁私置亲兵、禁擅离职守、禁兼并土地等,构成了宋代主兵官禁约的主要内容。[11]这些禁约是宋代驭将政策在军事法律上的践行,成为主兵官的日常行为规范,并在治军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军中诸禁律则是禁止军人各种违纪行为的军法。其内容涉及很广,主要有禁止军人躲避征役[12]、禁止军人典卖军事装备[13]、禁止军人私蓄私造兵器[14]、禁止军人赌博[15]、禁止军民男女结义社[16]、禁止军中角觝戏[17]、禁止军人习学乞试阴阳文书[18]、禁止军人私自传播诸教法象法[19]等。王质《雪山集》卷6《兴国四营记》即比较集中地记载了宋代军中诸禁:

有斗伤之禁,有博戏之禁,有禽犬之禁,有巫卜之禁,有饮禁,有滥禁,有逃禁,有盗禁,有诡名之禁,有匿奸之禁,有敛财之禁,有弛艺之禁,有窃造军器之禁,有私传兵式之禁,有出法物之禁,有结义社之禁。[20]

其中的“逃禁”,便是宋代针对逃兵而专设的士兵逃亡法。

在宋代军法体系中,士兵逃亡法是条文最繁杂、规定最严密的军法。[21]正如苏轼所言:“今法令莫严于御军,军法莫严于逃窜。”[22]它不仅包括不同军种、不同职责军人的诸专门逃亡法,还有许多具体法规,如战时士兵逃亡法、敏感地区士兵逃亡法、士兵逃亡将官追官法、士兵逃亡首身法、逃兵为盗处罚法以及缉捕逃兵赏罚条格等。

(三)重视战时军法

作为出师临阵之际的刑罚依据,战时军法受到宋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23]从宋初颁布的《宋刑统·擅兴律》到宋仁宗时期编成的《武经总要·罚条》,再到宋高宗建炎元年的“军制二十一条”,加之两宋统治者根据军政形势而适时增添的新法,宋代战时军法体系日臻完善。其内容甚为详密,涉及行军作战的方方面面。《武经总要·罚条》是现存最为完备的一部宋代战时军法。以之为例,便可得窥一斑。“罚条”共有72款律文,按惩治的主体行为,大体可以分为对贪生怕死、贻误战机、不尽职守、擅自行动、不遵军令、贪赃枉法、贪功滥杀、掳掠奸淫、扰乱蛊惑军心、风纪不肃、泄露军机、私议军事、军用器物处置不当、行军驻营不如法等军事罪行的惩治。[24]除4款外,其余68款的刑罚皆量及死刑。由此足见宋代战时量刑的严苛,以及统治者严肃战场纪律的决心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