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節 意識論第四(意識之範圍)

夫下等動物之反射作用,從物質的(即器械的)習慣性而生。人類精神中之無意識作用,則由精神的習慣性而生。兩者均為習慣。惟在下等動物,身心兩面之發達,尚未能開顯其內包之意識而已。余以是謂意識作用與無意識作用,生活力、感覺力與思想力,其體本一,惟隨發達之高下,分量之多少,而見其分別。例如取一塊之冰,至某溫度為水,至某溫度為汽,意識之變為無意識,無意識之變為意識,亦如是也。既身心發達而至內包意識之開顯,若造未經驗且錯雜之事情,則心力會注於其一點而感意識,及數回反覆之,以養成習慣,變而為無意識時,更見他部分之須意識,而為心力所注向,如此其部分又有習慣之力,而變為無意識,又轉而向他部分以集合也。譬之一條水路,有岩石障其流,水激而集其點,既越之而流,更向他岩石而集矣。是乃大助智力思想之進步,心理發達上不可缺之事情也。例如讀書學文,初由一至十,均要意識之作用。以習慣熟練之功,漸至於無意識,更得進而察高等之事情。意識者,讓其既達成功之部分於無意識(即反射作用),而自進而向未經驗者,以用其力。於是不可不考意識之有限與無限。意識果無限耶?何要讓其一部於無意識耶?而其讓之,則有限明也。余既定意識之發達,伴於身、心兩面,設令內包之意識無限,而外包之意識,固不得不有限。且其有限之範圍,應發達之程度,而大異其大小也。然則以意識為有限,不能盡內界所存之觀念,而容於其範圍內。故觀念之部分,有在意識內與在意識外之二種。以是記憶之範圍,大於意識之範圍,可知也。雖然,意識之光,非限於一部分而照之,或照右方,或照左方,或於前部分,或於後部分,得以次第移轉,記憶中所存之諸觀念,得順次而浮現於意識中也。譬之以燈照一室,不能照全室,於一時攜之,而由一部分、分移於他部,四邊所陳列之諸品,得一一照見也。雖然,亦竟有不能使諸觀念盡入於意識中者,乃諸觀念中自然有一種之優勝劣敗。觀念之明且強者,早浮於意識中,否則非用特殊之意力不現。又有極用意力而終不現者,猶轉燈於四方,而至微細者仍不能照。是意識力發顯之有限,亦不得已之事情也。

抑吾人之所稱自己(即我)者,惟心論者中,雖如一種特殊之靈魂,其實屬於內界意識之範圍。所謂我之本位,不外於由諸觀念之比較結合而生之中心,猶之一塊物質有重力之中心也,而以意識時時轉其中軸,我之本位隨而得變更。是以所謂我之觀念,幼時與成時不能無多少之異。又醒時之我與醉時之我,喜時之我與怒時之我,皆不能同一,是人之所以起悔悟也。雖然,意識之移動,非能使我全變為別物,惟僅少小之變動耳。其平常精神不激動而保水平時,意識守正位,其所謂我之本位,必立一定之中心,更欲明其理,不可不就觀念論而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