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節 意識論第五(意識與觀念之關係)

內界中個個之觀念,有現於意識中者,有不現者。例如甲部分之觀念在意識中,則乙部分之觀念在其外,而為無意識之境。乙部分的觀念來意識中,則甲部分之觀念又出其外,乃內界記憶上所存諸觀念,新陳代謝,而意識則有內外隱見起伏之狀。由是觀之,觀念之數,比之於意識之範圍,其量過多,不能同時並見於其中。今以圖示,大圈表內界之全面,小圈表意識之範圍,甲、乙、丙之記號者,表個個之觀念也。此小圈者,得由一處移動於他處,意識外之甲、乙、庚,有忽入於意識內者。譬之一個之燈,無照見全室之力量,移動之,得依此而照見四隅。而其意識內與意識外者,非必其間有判然之分界,是又如以小燈照廣室內,近處明而遠處暗,其明處與暗處之間,無判然分界也。然則意識者,不外乎包有於心性之內部,若腦髓實質中一種之光明、伴身心之發達而發顯者,可知矣。而其光明之不能平等照及內界全面者,以內界所存之觀念,及內外相關之事情,常不能平等同一也。如於心性之海面起高下之波瀾,意識之光,由其各波之關係,相一定之中心而發。故其關係異者,從而其中心上起多少之變動,不獨道理上然,亦實際上經驗之事實也。是余所以謂我者由內界之事情而變動也。而意識之由一隅移他隅,由於觀念與觀念間之聯合,習慣、遺傳等之事情,及內、外兩界相關之事情,可知矣。故意識與觀念之關係,由內界及內、外兩界之關係,如何而定,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