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管理制度。
1. 凡在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从事直接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 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堂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