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中小学校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创建文明、健康、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建立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责任人为委员,不定期对场所内外卫生进行检查。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内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2. 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醒目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的要求。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4.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 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6. 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杯具、眼镜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7. 场所内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影剧院、音乐厅、卡拉OK歌舞厅应设吸烟室,并配备排风装置和空气清新装置。
8. 公共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卡拉OK场所应使用话筒消毒网。场所内所有冰粒机都必须安装具有消毒功能的滤水器,以保证冰粒达到卫生要求。每天工作结束后,应用紫外线灯或灭菌灯对室内进行空气消毒10~15分钟,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