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犯罪与被害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被害人与犯罪人并非是孤立存在的,二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将犯罪问题的探索由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转移至犯罪人,此后,刑事法学者开始围绕着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社会因素上下求索,对在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几乎不可或缺的被害人则没有涉及。直到20世纪40年代,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逐渐受到关注。

一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静态关系

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犯罪这一范畴中相互联系而又利害相反的两个方面。[17]二者如同矛盾的双方一样,相互独立,相互依存,缺少任何一方,对方则不存在。一方面,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对立、互不相容;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依存,相伴而生。在具体犯罪案件中,无论犯罪人和被害人以什么形象出现,无论地位有多么悬殊,但作为犯罪的两个基本因素,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地位平等的两极。

二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动态关系

抽象意义上的伴生关系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就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二者不再是静态的两个符号,而是两个相互作用的独立主体。任何事物都是在运动中存在和发展的,都要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犯罪人和被害人也是一样,他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最早提出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是德国犯罪学家、被害人学先驱汉斯·冯·亨梯,他在1941年《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一文中认为,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与犯罪预防过程中不再只是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罪犯。”[18]至于对这种被害人与犯罪人动态关系的具体理解,许多被害人学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艾伦伯格于1955年提出了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实行者——承受者”关系;门德尔松于1956年提出了“刑事伙伴”关系的概念,他们对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1.互动模式

现实生活中,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根据犯罪人与被害人在互动中的作用、表现出的特点,二者间的互动模式也不同。概括来说,主要有四种模式:

(1)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该模式是指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诱惑了犯罪人。这一模式具有“被害人无意识的‘被利用’与犯罪人有意识的‘利用’”的特征,即被害人往往不是故意实施诱惑行为,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或状态的诱惑性。如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有些被害人的人格特征、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地位及其家庭资产等,可能成为其引发盗窃、抢劫或绑架勒索等侵财犯罪行为而导致自己被害的可利用因素;有些女性被害人的相貌、穿着打扮、行为举止、所处状态等,可能是招致自己成为性犯罪被害人的可利用因素。可见,有时犯罪行为的产生不仅仅只是犯罪人的故意,同时也是某些客观因素和条件的影响下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然,在这种模式的互动关系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犯罪人而不是被害人。

(2)被害人推动模式。该模式是指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这一模式中,犯罪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先前的行为引发的,通常这一行为是被谴责的,被害人要对自己的被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如被害人对加害人采取了攻击性行为或语言上的调唆和侮辱,使得加害人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的形成与被害人的攻击和调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无论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背道德或违法的行为,都诱发和推动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冲突模式。该模式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过程中经常出现易位现象,侵害与被害结果在互动终止时才能确定。在这一冲突模式中,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着长时间的互动关系,二者之间常常互换角色。冲突模式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和邻里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也有严重过错,甚至有犯罪行为,鉴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应兼顾双方在整个互动过程中各自的责任,作具体分析。”[19]

(4)斯德哥尔摩模式。[20]该模式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进而支持、帮助犯罪人。一般认为,斯德哥尔摩模式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切实感觉到生命受到威胁,至于是不是要发生不一定。然后相信这个犯罪人随时会这么做,是毫不犹豫。二是犯罪人会施以小恩小惠。三是除了犯罪人所控制的信息和思想外,任何其他信息都无法得到。被害人的所有思维都投入到犯罪人的看法上。四是被害人相信无路可逃。从发生认识论的角度分析,产生这一模式的原因在于超过一定限度的暴力和冲突歪曲了被害人对现实的理解和态度,而以一种非常态的方式结束互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抹杀了互动过程中加害与被害之间的性质和界限。

2.互动关系的具体体现

(1)被害前的互动。这一阶段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前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过程。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二者存在一定的人际交往为前提,这种交往关系可以是长期的往来,也可以仅为一次谋面,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甚至是未曾谋面。

(2)被害中的互动。这一阶段是指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变化,以致二者进一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通常来说,在这一阶段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存在三种类型:一是激烈反抗,即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由于紧张、恐惧、愤怒等原因,以激烈的方式积极反抗犯罪行为。二是顺应,又分主动顺应、被动顺应和表面顺应三种情形。其中,主动顺应是指被害人主动配合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动顺应是指被害人明知自己的利益正在遭受犯罪侵害,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服从犯罪人的意志;表面顺应是指被害人表面顺从犯罪人或者假装已经进入犯罪人的圈套,实际通过采取其他行为来制服犯罪人。三是巧妙应对,即被害人以机智的方式与犯罪人周旋,避免犯罪侵害。

(3)被害后的互动。这一阶段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对犯罪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控告、直接报复、息事宁人、私了等形式。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一方面是主体与客体的静态伴生关系,即犯罪人是加害行为的实施者,被害人则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另一方面,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二者在此期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得犯罪发生、发展、变化,共同影响着犯罪的进程。这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依具体情况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互动模式,在犯罪被害发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研究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各种互动模式和具体表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是,通过研究被害人与犯罪生成的关系,培养被害预防意识,建立被害人责任机制,有利于从被害人角度进行犯罪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降低犯罪的危害程度。二是,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判断被害人是否应当对犯罪和被害负责,以及责任的大小,从而对犯罪人和被害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三是,通过对不同阶段犯罪人与被害人具体的互动形式进行研究,了解他们在犯罪发生、发展、变化中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有利于做好犯罪人改造工作和被害人的权益修复工作。


[1] 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第23页。

[2] 转引自张远煌《犯罪理念之确立——犯罪概念的刑法学与犯罪学比较分析》,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3]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第374页。

[4] 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第43页。类似的观点还可见: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第43页。

[5] 陈兴良:《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6] 刘广三:《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载《法学研究》1998年;白建军:《犯罪学原理》,现代出版社,1992,第93页。

[7] 参见董玉庭《三种语境下的犯罪概念》,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7期。

[8] 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第118页。

[9]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第59页。

[10] 何秉松、曹子丹:《关于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1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19页。

[12] 刘勇:《犯罪基本特征》,载《改革与法制建设》,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第549页。

[13]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79页。

[14] 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15] 吴宗宪:《法律心理学大词典》,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第34页。

[16]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91页。

[17]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刑事法学理论上,存在“无被害人犯罪”这一概念。我们说,“无被害人犯罪”并非真的没有被害人,而是缺乏一般意义上的可见的直接的被害人,其被害人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保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组织或国家。

[18] 许章润主编《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第144页。

[19] 张建荣:《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8期。

[20] 这一模式源于斯德哥尔摩的一起银行抢劫案。1973年8月23日,两名犯罪人在意图抢劫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竟然还爱上一个劫匪,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