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被害与被害人
一 被害的界定
被害即遭受损害。作为人类社会中一种常见现象,被害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对被害问题的研究有多种观点,分为广义的被害观和狭义的被害观。其中,广义的被害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种族灭绝和种族歧视、犯罪、滥用权力等行为、事件给人类、民族、团体或个人造成的一切痛苦、损失、不幸和灾难的事实及其状态;狭义的被害仅指犯罪造成的侵害事实及其状态。[15]这里采取狭义的被害概念,仅指犯罪被害,着重研究犯罪带来的各种被害问题。被害产生于犯罪,犯罪是被害的原因和前提,被害是犯罪的必然后果。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有犯罪必有被害”。犯罪与被害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需要指出的是,被害和犯罪一样,都不是一个绝对静止的概念,二者是社会互动过程中的一对矛盾体。
二 被害人的基本理论
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也称之为被害者、受害者。被害人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品;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现代各大语系中的被害人一词(英文Victim、德文Vikim、法文Victime),在词形和语义上基本保留了它的原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被害人概念。现代诉讼法学、犯罪学、被害人学中所研究的被害人,都是它的第二个语义。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又称为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这里被害人的范围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和国家;狭义的被害人仅指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这里主要是对狭义的被害人即受到犯罪侵害的自然人进行分析和探讨。
2.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的特征是指被害人群体在人口统计学变量和行为方面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明显特点。[16]通过对被害人特征的分析,一方面可以使刑事司法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向易被侵害的群体提供保护,以减少公民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潜在的被害人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并加以纠正,防止受到犯罪侵害而成为实际的被害人。一般来说,被害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正常活动受到干扰。所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表现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其生命权利被剥夺;其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或其他经济利益丧失或减少;精神上遭受伤害或痛苦,或其名誉和信誉遭到诋毁。所谓正常活动受到干扰,可以是职能活动或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可以是个人的正常生活(包括正常的私生活)受到干扰或破坏等。
第二,所受损害或干扰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是由于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意外事件、自然灾害、工伤事故等非犯罪行为而遭受痛苦或伤害的人,不能称为犯罪被害人。
第三,所受损害或干扰是由他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犯罪被害人必须是直接遭受犯罪之害的人,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不利影响的人,不属于犯罪被害人的范畴。
3.被害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原则,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被害人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1)根据犯罪性质分类。犯罪性质决定了被害人被害的性质。犯罪性质是由犯罪人的行为特征和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的性质所决定。根据犯罪性质,犯罪可以划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等多种犯罪类型,因而犯罪被害人也有如此相对应的类型:①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是指因犯罪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使其死亡或者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这类被害人在所有被害人中所占的比例虽小,但其受害的程度最严重,造成的损害最大。②财产犯罪的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害的被害人。这类犯罪的被害人在所有类型的被害人中,最为常见,数量最多。③性犯罪的被害人是指性权利受到犯罪侵害的人。④经济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被害人。经济犯罪使国家的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受害的多为企事业法人。⑤其他犯罪的被害人。除了以上几种犯罪被害人外,根据犯罪性质还可以划分职务犯罪被害人等多种犯罪被害人。
(2)根据被害人的生理特征分类。被害人的生物学特征主要指性别和年龄所呈现出的特征以及有生理缺陷者和精神障碍者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其中,按照性别特征,被害人可以分为男性被害人和女性被害人;按照年龄特征,被害人可以分为幼年被害人、少年被害人、青年被害人、中年被害人和老年被害人,或者分为未成年被害人和成年被害人;按照生理和精神状况,被害人可以分为生理和精神完全正常的被害人与生理上有缺陷和有精神障碍的被害人,其中,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主要是指盲、聋、哑、残等残疾人,精神障碍者主要指患有痴呆、早期脑损伤、癫痫和其他严重精神疾病的人。
(3)根据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分类。这一分类标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中按照被害的心理起因可以将被害人分为贪财型被害人、淫乐型被害人、轻浮型被害人、疏忽型被害人、暴怒型被害人等;按照被害人的人格特征可以分为狂躁型被害人、抑郁型被害人、孤独型被害人及懦弱型被害人等。
(4)根据被害人的责任大小分类。犯罪的生成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加害与被害相互作用的产物,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个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在一些犯罪发生的过程中,被害人往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责任的大小,可以将被害人分为:1)纯粹的被害人。被害事实的发生,完全是由犯罪人方面的罪过引起的,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不负任何责任。也可称为无责任的被害人。2)责任小于犯罪人的被害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的过错有着直接关系,但其过错(责任)小于犯罪人的罪责,主要责任由犯罪人负责。3)责任等同于犯罪人的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要负与加害人同等的责任。4)责任大于犯罪人的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即犯罪行为主要是由被害人的罪过引起的。5)被害人是真正的犯罪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是被被害人致伤(死)而成为被害人,或是伪装成被害人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因此,这类所谓被害人实际上是真正的犯罪人,或叫虚假被害人或伪装被害人。
(5)根据被害人是否被害分类。在被害人中,有的已经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有的则未受到但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前者已经被害,称为既然被害人或现实被害人;后者尚未被害但很可能被害,称为未然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尽管潜在被害人尚未受到犯罪侵害,但其已具有某种被害性,在一定条件下会诱发犯罪的发生。
社会现实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犯罪和被害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依据,对被害人作不同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为预防犯罪、减少被害和救济被害人权利提供了多层次的思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