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用工具

一、信用工具概述

(一)信用工具的含义

信用工具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能够证明金融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的合法凭证,又称为金融工具,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二)信用工具的基本特征

1.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信用工具的发行者或债务人必须按期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特性。信用工具一般都注明期限,债务人到期必须偿还信用凭证上记载的应偿付的债务。

2.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信用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为其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征。信用工具的收益有三种:第一种是固定收益,是投资者按事先规定好的利息率获得的收益,如债券和存单到期时,投资者即可领取约定利息。固定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名义收益,是信用工具票面收益与本金的比例。第二种是即期收益,又叫当期收益,是按市场价格出卖信用工具时获得的收益,如股票买卖价格之差即为一种即期收益。第三种是实际收益,是指名义收益或当期收益扣除由物价变动引起的货币购买力下降后的真实收益。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所能接触到的是名义收益和当期收益。

3.流动性

流动性指金融资产可以迅速变现而不遭受损失的能力。金融工具可以买卖和交易变现,即为具有变现力或流通性。在短期内,在不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金融资产能够迅速出卖并换回货币,称其流动性强,反之则称其流动性弱。

4.风险性

风险性是指信用工具不能充分履约或价格不稳定的程度,包括市场风险和违约风险等。风险相对于安全而言,因此风险性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安全性。为了获得收益提供信用,同时必须承担风险,任何信用工具都有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各种经济因素发生变化,如市场利率变动、汇率变动、物价波动等各种情况造成信用凭证价格下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违约风险一般称为信用风险,是指发行者不按合同履约或公司破产等因素造成信用凭证持有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信用工具的种类

信用工具种类繁多,这里介绍几种常用信用工具:票据、股票和债券。

(一)票据

票据是指具有一定格式并载明金额和日期,到期由付款人对持票人或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信用凭证。按票据的性质划分,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几类。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付款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光票汇票、跟单汇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汇票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汇票有三方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

(3)汇票必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前,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没有绝对的付款义务,但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2.本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保证即期或定期,或者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具有的基本特征如下:

(1)本票是自付证券。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2)本票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因此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3.支票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于见票时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职能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支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记名支票。记名支票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或“指定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类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3)划线支票。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因此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保付支票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账户转入一个专用账户,以备付款,因此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5)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现金支票是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6)银行支票。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7)旅行支票。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二)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并借以取得股息的一种所有权凭证。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票主要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

1.普通股

普通股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其收益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拥有者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盈利以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普通股具有以下特征:

(1)收益不稳定。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股息后才会分配普通股股利,因此普通股的收益是不稳定的,企业经营业绩好,净利润高,收益就高;反之,收益就低。

(2)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但要遵循“一股一票”的原则。

(3)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4)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2.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公司成立后为筹集新的追加资本而发行的证券。优先股具有以下特征:

(1)股息固定。优先股的收益不收企业经营状况影响,领取固定股利。

(2)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比普通股股东分配在先。

(3)优先求偿权。公司若破产,在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股东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分配,但须排在债权人之后。

(三)债券

债券是债务人发行的承诺按约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债务凭证。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当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按发行主体分类,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1.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

(1)中央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债券主要指国库券和公债券。中央政府债券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被称为“金边债券”。中央政府债券包括为筹措战争费用为目的的战争债券、为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财政债券等。除了政府部门直接发行的债券外,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这种债券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

(2)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进行公共事业建设而发行的债券。其信用度略低于国债,但利率通常高于国债。

2.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付本息的债务凭证。我国金融债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誉。金融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债券,发行量大,因为其信用度较高、利率不低,所以交易活跃。

3.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在实践中,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即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除了发行主体外,没有本质区别。

企业债券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是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与交易,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发债主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发行主体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赢利能力等。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投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