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样品管理

(1)接受检验的样品必须留样,留样数量一般应为全项检验用量的二倍,最低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化妆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因一倍量留在抽样单位,故有时无留样。

(2)留样样品的标识。

①国内样品的留样标识:内容为样品编号、检品名称、批号、生产单位、供样单位、数量、留样日期等。

②进口样品的留样标识:内容为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批号、数量、留样日期、留样人及有效期限等。

(3)样品的摆放。样品保管员应及时把样品送入留样室,按样品编号顺序上架保存,每个单元柜均附有记录该柜所保存样品的起止编号的标识;每组柜的一侧贴有该组柜所保存样品的起止编号的标识。

(4)样品的环境记录。样品保管员应按照《设施与环境条件控制程序》的要求,负责对样品保存环境的监控,定期整理自动记录仪打印的“环境条件记录纸”,按时间顺序存放。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法解决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解决。并应予以记录。

(5)样品保管。

①一般样品:室温条件下贮存。

②特殊样品(如毒性、麻醉、精神类药品):保险柜保存。

③低温保管的样品:在10℃以下的冷藏箱中贮存。

④中药材:在保管期间,应保持空气干燥,注意防虫蛀、霉变等。

⑤餐饮食品:根据样品的性质,冷藏或冷冻保存。

⑥除样品保管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留样室。

⑦对于因检验需要调用留样样品时,由检验员在系统中提出调样申请,实验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用。检验员应将检验剩余样品及时交还样品保管员,双方进行签封后,存留样室中保存。复验用样品应至少保留一个封签完整的包装,且数量应满足一次检验用量。

⑧易腐败、霉变、易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检品,经委托单位/抽样单位签字同意,业务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在检验卡上注明情况后可不留样。

⑨留样期限。进口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索赔或者退货样品应保存至该案完结时;国内样品为一年;中药材及饮片为六个月;医院自制制剂为三个月;化妆品、保健食品为一年;餐饮食品为三个月。

⑩样品处理。样品保管员应按样品保存期限的要求,对留样期满的样品,提出需处理的样品名单,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主管业务的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两人以上进行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样品处理记录存档保存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