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前期开发与报批资料精选(第三版)
- 谭荣伟等编著
- 728字
- 2020-08-28 08:36:09
3.2 土地的规划
3.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的总体控制计划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下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国务院批准:
①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图3.4为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内容部分)。
图3.4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版本部分内容)
3.2.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的计划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②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③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3.2.3 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