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的自我改革

如果议会改革的着眼点放在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方面,那么议会就不得不更加注意自身改革。事实很明显,现代议会的体系、结构和功能基本上是适应19世纪的需要逐步完善起来的。直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才感到议会自身需要改革。因此美国在对国会和行政之间的权力关系作改革和调整的同时,对国会委员会体制、辅助机构的设置、议员助手人员的配备、经费开支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国会不适应现代需要的一些问题,诸如信息的来源和运用,立法审议中的专业和技术知识,议会政治活动的公开化,等等。此外,美国国会迫于腐败丑闻的暴露,还通过了一项道德准则,以保证议员的廉洁。

当时据报道,影响最大、对国会打击最沉重的丑闻有三件:一是在1974年,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威尔伯·米尔斯,酒醉后与夜总会女明星“范恩狐狸”的丑闻,被迫辞职;二是1975年众议院管理委员会主席韦恩·汉斯安排情妇伊丽莎白·雷作秘书(虽然她并不会打字),由委员会支付工资,结果促使汉斯辞职,并且削弱了该委员会的权利;三是国会某高级人物接受外国院外集团的贿赂。显然,这类腐败现象的揭露,实际上对70年代国会的改革都起着无形的推动作用,而国会于1977年3月通过的所谓道德标准,只不过是对腐败现象做出直接反应的一项措施,主要是把议员的额外收入限制在他的薪水的15%之内,并规定议员必须在每年的5月提出上年度的财产情况报告,其内容要比以往透露的更为详细。

美国国会70年代的改革,对提高国会的地位和权力确实是有一定作用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总统决策的约束力,改善了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调整了议院内部的结构和权力关系,而且在实行公开化和使议员接受公众监督方面,情况也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总的来说,美国政界评价不高。确实,这些改革是低程度的。但是,问题的实质还在于国会是不是真正行使这些或那些权力,国会议员是不是充分利用信息的力量和处理信息的设备,以及是不是真的遵守国会通过的道德准则。据有关报道,在美国充其量也是以对折的眼光来看这些改革成效的。

在20世纪70年代,其他西方国家的议会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虽然各国改革的内容和方式是不一样的,但从德国学者为“总理民主”申辩的言词中,从英国学者对“人人皆变,唯独我们不变”的抱怨声中,总的来说,无论是改革巨变和改革后的效应,大体上差不多。西方国家的议会改革是艰难的。因为“议会制度是训练人们尊重传统的最好的学校”,所以它的存在和保持不变就是象征着传统的巨大影响力。这在英国议会政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传统是历史的惰性拉力,是一种巨大的阻力。而改革必然会触及传统,因此,当1968年英国的哈罗德·威尔逊和特德·希思合谋打算改革上院时,由于他们旨在大大削弱有投票权的世袭贵族的数目,从而使上院的力量趋于平衡,结果引起一场混乱,威尔逊不得不放弃这项改革。1980年,工党又再次许诺改革上院,并在工党会议上声言要册封4名新贵族以确保废除上院的议案得以通过,但是,对于未得到立法议员的同意就着手废除上院的这种设想当然是值得怀疑的,必然使工党自身陷入法治的危机之中,结果,工党也只能不提而不了了之。所以,难怪有的英国人既激愤又无可奈何地说:“上院唯一在理之处是其荒谬之处:只要你想使上院变得合乎情理,你就得罪了所有的人。”

一九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