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军事法律知识与服务)
- 王明勇
- 5079字
- 2021-03-12 13:19:02
自序 让一流律师走进深海大洋
对我个人而言,让一流律师伴随舰艇部队昂首挺胸走进深海大洋的梦想,始于2008年11月。当时,我正与海军大连舰艇学院的宋云霞教授等7名军队律师,跟随总政司法局刘志成局长到意大利圣雷莫参加国际人道法学院在此举办的第八期海、空战法培训班。在这个培训班上,我第一次比较深入地接触来自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以色列、丹麦乃至南非等三十多个国家的军事法律顾问,不仅深刻感受到了军事法律顾问在这些国家军队中的重要地位,而且充分认识到了军事法律顾问在一个国家综合军事实力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结合军事法律顾问近年来在几场现代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中的上佳表现,不难看出,军事法律顾问不仅可以成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坚固盾牌,而且能够成为拓展国家军事利益的尖刀利刃。
自此之后,我便一发而不可收,热切期望我军一流律师也能作为军事法律顾问随舰随艇走进深海大洋。事实上,我不仅常做如此美梦,而且总想美梦成真。为此,我不仅在讲座或授课的场合大声疾呼,而且以此为题四处投稿。曾几何时,对于《让一流律师走进深海大洋》这个题目,感到迷惑不解者大有人在,在某著名高校组织的军事法前沿论坛上,主办方领导就曾不无歉意地对我说:“正想安排你作主题发言呢,可怎么越看越觉得你这论文题目都像是在说海葬,因而只好作罢。改请你做别人发言的点评嘉宾吧?”当然,见我屡投不中而讥笑我如同愚公一般固执己见者也不乏其人。有朋友甚至建议说:“我看你还是换个题目再投吧?”然而,我却生性是个认准了一条道就要坚持走到黑的人,极少改弦易辙,半途而废更不是我的性格。何况让一流律师走进深海大洋,既是外军的成功做法,也是现实之需,更是我们实现法治强军之梦的必经之路。
功夫不负有心人。国防大学研究生百望论坛组委会最终看到了这篇《让一流律师走进深海大洋》投稿,并将其评为“第五届国防大学研究生‘百望论坛’优秀论文”。在略感欣慰的同时,我想:既然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那么融冰之旅也必定十分艰难。依此类推,由历史悠久的“人治”传统,改作历史发展必然需求的“法治”习惯——让法治思维形成常态、使法治方式成为必然,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圣雷莫参加的这起海、空战法培训班之所以能够让我如此印象深刻,不是因为这是我第一次走出国门,而且是以现役军人的身份,着装整齐、昂首挺胸地走在意大利的城市街头,而是因为以下三件事情让我刻骨铭心,想起来就禁不住心潮澎湃:
一是丹麦海军法律顾问在一次公开课上说,他们的一艘军舰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期间曾经抓获十名海盗,但审查之后却发现丹麦对此并无管辖权,于是,只好在没收武器之后将其丢在海滩上,然后无可奈何地看着他们一走了之。这件事情,既让我充分认识到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国际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外军法律顾问身份地位的重要,尤其感受到了他们工作态度的严谨认真和工作作风的细致入微。
二是以色列空军法律顾问瞅准机会在课堂上播放了一段录像,这是以色列空军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一座平民住宅楼实施导弹攻击的完整视频。而他们之所以要在这个国际性的海、空战法培训班上当堂播放这段录像,目的就是借以解释说明其空军导弹攻击这座巴勒斯坦平民住宅楼的军事行动并不违反国际法。毫无疑问,这段录像就是他们借以保证其军事行动能够做到行有依据、辩有根据的“坚强有力证据”。这个案例,让我对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或武装冲突有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尤其是对于其中的国际法运用、证据意识和军事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等,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全新认识,让我深切体会到军事法律顾问在现代武装冲突中不仅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不仅大有用武之地,有时甚至能够起到主导性或决定性的作用。
三是在篇幅相对有限的培训教材中,居然比较详细地列举了近年来发生的与中国军队理解、运用国际法有关的两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是2001年4月1日发生在中国南海的“美军EP3电子侦察机南海撞机事件”。在该事件中,美军先是无视中国主权和国际法有关规定,在我专属经济区内,对我近海海域的海、空情况肆意进行抵近电子侦察,并在与我监视、拦截飞机相撞后滥用紧急避险权,未经请示即擅自降落我海军南航陵水机场;第二个案例,是2003年11月12日发生在日本大隅海峡的“中国柴电潜艇上浮通行事件”。对此,马来西亚《星洲日报》报道说:“11月7日至16日,日美两国在九州附近及其他日本周边海域进行联合军演。中国潜艇此行可能就是冲着这次近50年来最大规模的军事演习而来。”另据报道,这艘执行远洋战备训练任务的中国常规动力潜艇,是在水下状态航经大隅海峡时被日美舰艇主动声呐锁定目标,迫不得已才“浮出水面、悬挂国旗、水面航行”。事实上,不管怎么说,这两个案例都涉及敏感复杂的国际法理解与运用问题,处置结果也都值得商榷,不仅学术争议很大,国际影响也大。在对潜艇上浮通行案例组织学习讨论过程中,主持课堂讨论的美国海军学院的M教授就曾意有所指地对我们这些来自中国的学员说:“在大隅海峡这样的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潜艇可以以水下状态持续航行通过。对于这个通航制度的理解,应该讲中美两国海军的观点基本一致。但是我不明白的是,中国政府为什么要在事后向日本政府道歉呢?”
对此“道歉言论”,我们表示坚决不予认可,并以要求其提供“中国政府表示道歉的证据”为由据理力争。最终,M教授在课堂上就其不当言论向我们中国学员公开表示歉意。然而,平心而论,这两个案例事实上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我军指战员对国际法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掌握不牢、运用不活的问题。当然,在这两个案例中,既具备深厚法律功底又具备指挥官军事素养的军事法律顾问,也同样都是难觅踪影。
参加这次培训班时,我国海军舰艇编队尚未出征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当然,也没有我国海军即将在该海域执行护航任务的相关报道。当时,美国、德国、法国等不少国家的海军舰艇编队已经游弋在这片热点海域,并代表各自国家执行护航与打击海盗任务。作为踌躇满志的海军律师,我们在紧跟时代步伐思考我国海军由“黄水”向“深蓝”战略转型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同时,也在积极思考我海军舰艇编队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与打击海盗任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开始编写《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有关法律问题解答》口袋书。2008年12月26日,我海军首批护航舰艇编队从南海舰队某军港出发,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之后不久,我们撰写的《关于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应注意研究的法律问题初探》一文,就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以上工作,起码可以说明两点:
一是作为海军战略转型过程中的军队律师,我们不仅政治合格,而且对军事任务等中心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也十分敏感,并能够自觉自愿地主动担当起军事法律顾问职能任务。
二是梦想作为军事行动法律顾问,跟随护航编队走进深海大洋,并渴望能以自己的专业所长,为法治强军贡献绵薄之力,可谓“早也盼,晚也盼,就盼早日随舰出兵亚丁湾”。
遗憾的是,尽管我们着手研究护航法律问题的时间较早,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思考也算深入透彻,但直到今天,海军第二十批护航舰艇编队也要凯旋而归了,我们却依然未能作为海军军事法律顾问走进深海大洋。究其实质,就在于制度缺失。具体而言,就在于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严重缺失。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也是这样。对依法治军、治军强军而言,这个规矩,就是建立规范合理、精干高效、健康有序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然而,从1985年2月全军第一个萌芽时期的军事法律顾问出现在海军,到现在已经过去长达三十年。期间,军队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虽然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维权工作做出过积极努力,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并由大多数“依靠授予”律师资格的“军内律师”,发展到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才能“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国家律师队伍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军队律师”,但却始终未能建立行之有效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换句话说,军队律师制度虽然已经发展了这么多年,但却始终未能在制度层面上解决让军队律师担任首长机关法律顾问的问题,既未能以制度规定的形式,让军队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实际参与首长机关的议事决策程序,也未能以制度规定的形式明确其服务保障军事行动职能任务,当然,也未能解决正式落编这个对军队律师而言相对更为根本性的问题。
不言而喻,如果不能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军队律师就只能以兼职律师的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事实上,兼职律师“根本兼不起”,不仅处境地位相对尴尬,而且法律业务往往被认为是“偏离部队中心任务的边缘性工作”,导致不少兼职律师时常连最为基本的执业时间都难以保证。即便有幸编外定编成为专职律师,也不可能高枕无忧。因为在历次的清理整顿编制过程中,编外定编的律师及其所在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的执业机构),动辄就被列为清理整顿的对象。更有甚者,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如火如荼地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在全军各级首长机关普遍设立军事法律顾问”这个大前提下,不少编外定编的专职律师竟然还被“一刀切”地责令回归改行做律师之前的工作岗位,以实现“令位统一”之大目标。殊不知,这些法律业务日臻纯熟的职业律师,早已日渐生疏了原先的有编制命令的专业岗位,而他们之所以“令位不一”,既是军营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军队律师未能落编的必然结果。不过,如此清理整顿编制体制,对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乃至对于法治强军目标实现而言,恐怕不仅仅是对极其有限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的无端浪费这么简单。既然屡次三番被列入清理整顿范围,一个显而易见的含义,就是被清理者明显“多余”。该“多余”事实起码可以说明三点:
一是首长机关法治思维的欠缺和法治方式能力水平的不足。
二是在现行编制体制下,军队律师的处境地位十分尴尬,甚至连依法执业的工作岗位和起码的时间精力都得不到制度保障。
三是军队律师目前大都未能进入首长机关议事决策程序,否则就不会有“简单粗暴地一刀切”的对律师清理整顿做法。
当然,动辄被清理整顿,这还只是制度缺失的一个方面。至于军队法律服务人才在培养培训和使用保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则相对更多。所以,我们说军队律师虽然已经发展变化三十年,但却未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对军队律师而言,作为军事法律顾问走进深海大洋伴随保障军事行动任务,几乎就是遥不可及的梦。
在小说《蒙曼说唐》中,有一句话很有意义,说“战争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军事问题,而是一连串相当复杂的政治问题”。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法治意识的日益觉醒和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的日趋敏感复杂,法律软实力积淀在一个国家综合军事实力中所占的比重必然越来越大。国际国内的司法实践无不证明,在某种场合或某些方面,利用法律软实力积极斗争,反而有可能比实际使用武器装备等军事硬实力所取得的效果更好,作用更大。毋庸置疑,加强法律软实力积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和完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事实上,在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历史契机。毫无疑问,《决定》提出的“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必将对军队现代化建设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按照这一制度构想,依法治军和法治强军必将从理论走向实践,相应地,军事法律顾问服务保障首长机关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必将成为军队战斗力建设的“新常态”。那时,法治思维就会逐渐取代人们传统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法治方式就会成为首长机关和部队的行为处事习惯。这样,让军事法律顾问成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坚固盾牌和拓展国家军事利益的尖刀利刃,必定指日可待。
2015年5月新发表的国防白皮书《中国的军事战略》正式提出,海军要按照“近海防御、远海护卫”的战略要求,逐步实现由近海防御型向近海防御与远海护卫型的结合转变,构建合成、多能、高效的海上作战力量体系,提高战略威慑与反击、海上机动作战、海上联合作战、综合防御作战和综合保障能力。与这一战略思维的根本性转变相适应,在各级首长机关建立健全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就会成为历史的必然,当然,这也是大势所趋、顺势而为。不言而喻,军事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健全与日臻完善之后,对海军而言,让一流律师走进深海大洋就会成为“新常态”。而对我这样的军队律师而言,昨日之梦就会成为明日之现实。既然法治的春天已经到来,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为美梦成真而添砖加瓦呢?
2015年6月9日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