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石:军队律师制度之反思

自从1991年按照《政工条例》将法律服务机构统一归口到政治部机关,至今已经过去24年。经过这20多年时间的发展完善,军队律师制度已经基本成熟。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法律顾问处的从业人员已由过去靠授予律师资格而存在的“军内律师”,而逐步升级换代为与地方律师队伍衔接一致的靠通过司法考试才能取得律师资格的“军队律师”。“军内律师”与“军队律师”虽仅一字之差,但其本质含义却有天壤之别。

不仅如此,现有军队律师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涉法维权服务的能力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提高。然而,一个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现行军队律师制度,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要求建立的能够服务保障打赢现代化战争需要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之间的差距,也不是一般的大。换句话说,依托现行军队律师制度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远非“仅仅换块牌子就能解决问题”这么简单,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需要“换汤”,更需要“换药”,否则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以法律软实力有效助推军事硬实力提升这个法治强军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