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演变的经验教训

从性质上看,无论早期设置在各级司令部机关的“军事法律顾问处”及其军事法律顾问,还是后来统一归口到各级政治部机关的“法律顾问处”及其“军内律师”和军队律师,都是现在意义上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与军事法律顾问的早期萌芽,而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军事法律顾问。这些探索与实践,无疑为我们今天建立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的军事法律顾问队伍奠定了非常扎实的基础,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主要经验教训和启示,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至关重要

实践中,我们往往只强调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和自主自决,往往只重视涉法维权的实际效果和解决疑难复杂涉法问题的能力水平,而较少考虑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培树,较少培养训练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在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党性与人格修养方面下的功夫也还不够。事实上,这也是地方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目前通病。所有这些,都是现有军队律师能力水平不高、职能任务定位不准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既然身为军人,在思想品德教育和价值观养成上就应该与一般意义上的地方律师有所区别,起码应该有着比赚钱更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在执业过程中自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军人形象,自觉把自己当作普通一兵,而不是借口职业的特殊,而企图游离于军队大家庭的管理教育之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军事法律顾问能够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应以服务保障战斗力提升为根本性的职能任务

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营刚刚出现之时,对设立军事法律顾问这样前无古人的事情多进行一些探索,无疑是有益的。但是随着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逐渐形成和日臻完善,再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就不应该了,更不应该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军事职能日渐淡化。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在部队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之后,对于是否配备专职军事法律顾问这个问题已经争议不大,但对于把军事法律顾问设置在司令部机关还是放在政治部机关,却又开始众说纷纭了。笔者认为,军事法律顾问无论编配在哪里,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个根本性的原则都将永远不会改变,服务保障战斗力有效提升和一切为打赢这个根本性的职能任务,都必须首先予以具体明确。

(三)以正确理论指导下的顶层制度设计至关重要

吃螃蟹,无疑是需要勇气的。当然,也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十年浩劫过后,面对海军大院那一个又一个的接踵而至的纷繁复杂历史遗留法律难题,再用过去那种惯常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手段,显然已经无法奏效。本应用于运筹帷幄练精兵、集中精力谋打赢的极其有限的时间精力,却不得不无谓地消耗在那些婆婆妈妈、鸡毛蒜皮的普通民事纠纷上,未免让首长机关既焦头烂额又无可奈何。在这种情况下,全军第一个法律顾问便应运而生。事实上,这些法律顾问也确实为解决类似的纷繁复杂历史遗留旧案和部队管理中新出现的那些行政性难题,发挥了既往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当然,当时的军事法律顾问设置目的,更多的只是为了帮助首长机关以法律的手段,解决行政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并没有将最为主要的关注点都放在服务保障首长机关重大决策上,也没有将服务保障军事行动作为头等使命任务。这是由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决定的,当然也有对外军经验教训学习借鉴不够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缺乏理论指导,尤其是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的结果。否则,很可能就不会出现设在司令部机关的军事法律顾问那种“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情形。可见,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非常重要,而获得政策支持,并未雨绸缪地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更加重要,因为这一点能够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

(四)依法建章立制不可或缺

以笔者近年来的法律服务工作实践为例。尽管我们在舰队党委和首长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日益骄人的成绩,正面影响越来越大,美誉度越来越高,而且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在过去长达八年之多的时间里,我们仅有一次机会作为军事行动法律顾问,被邀请进入舰队作战值班室参与服务保障军事行动任务。事实上,参与服务保障首长机关重大决策的次数也十分有限。根本原因,就在于首长机关对军队律师的职能任务定位不准,更在于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根本性缺失。

目前,部队新一轮的编制体制清理整顿工作又在大张旗鼓地广泛展开,决心与力度之大,历史罕见。毫无疑问,没有正式编制的军队律师及其所在法律顾问处自然难逃清理厄运。据说,一名已在某部旅级机关以航海教员身份(正式命令是航海教研室专业教员)“兼职律师”十余年的资深军队律师,竟然也在清理整顿之列,且已被“回归”远离旅级机关百里之遥的航海教员岗位。事实上,该兼职律师早已离开航海教员岗位近二十年,在该旅级机关实际从事部队与军人军属涉法维权工作。毫无疑问,让他这样的资深律师去从事早已陌生的航海教员工作,无疑就是人才浪费。笔者认为,如此贯彻落实上级清理整顿编制体制精神,在说明执行上级命令坚决彻底不打折扣的同时,也暴露出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水平不高的现实问题。当然,这也同时说明现行军队律师制度由于缺乏刚性制度保证,已经走到了历史发展的尽头。

这个案例同时说明,在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应该首先未雨绸缪地进行详细规划和认真顶层制度设计,对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能任务予以准确定位,且必须以制度规定的形式,让军事法律顾问服务保障首长机关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成为法定的必经程序;否则,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也必将难逃军队律师制度的历史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