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队律师制度的积极意义

将萌芽时期产生的军事法律顾问处,从司令部机关统一归口到政治部机关领导之后,虽然造成了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挫,但却解决了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统一的问题,从组织体系的完善上讲,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初步形成三级法律服务工作体系

在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萌芽时期,曾经有过要在总部、军师级单位和基层部队设置三级法律服务工作体系的构想,即在总部一级设置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军师一级设置军事法律顾问处(站),在团级单位设军事法律顾问组(员),以满足军队不同层级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实际需求。事实上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据1989年8月份统计,仅北京军区部队就有法律顾问站287家,基层法律咨询组多达2700多个张柔桑:《中国军营有了“律师界”》,载《解放军报》,1989-08-22,转引自刘峰军:《中国军事法律顾问》,236页,北京,海军出版社,1999。,但由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在组织领导上的不统一,比如隶属于政治部机关的法律顾问处虽然不在正式编制,但却能够与设在司令部机关的军事法律顾问处并存共荣,导致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各自为政。直到1991年《政工条例》颁布实施,这一情况才得到彻底改观。1993年6月,总政又以《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形式,将这一由高到低的三级法律服务工作体系逐步完善并固定下来。目前,总政司法局、军级以上大单位法律顾问处(在海军的个别师级单位,比如威海水警区和大连水警区等,事实上也设置了法律顾问处)和师旅级以下单位法律咨询站(组)三级法律服务工作体系,起码是在形式上已经初步形成。

(二)较好地保障了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应该讲,法律服务工作由政治部机关统一归口管理,并通过《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之后,部队的法律服务工作得到了较大促进和有力推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据统计,截至2008年4月,全军共成立法律顾问处268个,军队律师(含未取得律师资格证,而被授予律师资格的“军内律师”)增加到1786名,共为部队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11218次,为部队开展法制教育16932场、受众达2319128人次,为官兵解答法律咨询24600人次,代理军人刑事辩护1166人次,代理其他诉讼案件7609件,办理非诉讼纠纷案件10347件,代写法律文书12925份,为8458个部队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总政办公厅司法局编:《军队律师制度研究》,10页,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8。从该统计数据看,法律服务的保障作用已经得到较好实现。

(三)对军队法治化建设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军队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讲就是军队规范化、体系化和法治化。从这个意义上讲,1991年《政工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统一到政治工作当中,将法律顾问处归口到政治部机关统一领导,就是理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管理机制,促进了部队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另外,1993年司法部通过《军队法律服务工作通知》的形式,对军队律师的社会地位予以认可。1996年颁布实行的《律师法》,又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承认军队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自此之后,以军队律师为主体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实现了与地方法律服务工作体系的有效衔接。从制度发展的层面讲,军地法律服务工作体系的衔接统一,对军队现代化进程无疑具有很大推动作用。所有这些,都是历史的发展进步,都必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法治发展史上留下非常浓重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