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军事法律知识与服务)
- 王明勇
- 3898字
- 2021-03-12 13:19:05
三、军事法律顾问的特征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所谓特征,就是那些只有在对比之后才能显现的与众不同的内在本质属性。此处所谓的军事法律顾问的特征,主要是就军事法律顾问与地方律师或地方法律顾问相比较而言的独特之处。之所以在此提出这个命题,是因为有人基于部队法律服务人才奇缺这个现状,尤其是基于部队编制体制的限制等客观情况,主张不必配备专职军事法律顾问,声称“到需要的时候,再根据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地方律师担任军事法律顾问即可”。毫无疑问,即便不考虑是否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相违背,仅从军事法律顾问的以下特征,就足以看出这种临时抱佛脚的“不必配备专职军事法律顾问,到时候再根据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地方律师担任军事法律顾问即可”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
(一)身份地位的特殊性
军事法律顾问是军队内部的一个职务,由部队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命,以军人身份执行法律规定的或首长指派的使命任务。换句话说,军事法律顾问开展法律业务是履行军人职责的行为。即便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地方诉讼活动,也是由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出具出庭函,以军队律师工作证为执业凭证(军事法律顾问应该同时持有两个工作证:一是军事法律顾问工作证,二是军队律师工作证),依法开展工作。因此,军事法律顾问需要严格依据部队的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或首长机关的命令行事,无规定或无命令即不可为。
(二)服务对象的特定性
按照现行《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军队律师被赋予两项基本职能任务:一是担任首长机关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接受聘请担任军队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之后,此等职能任务必然予以合法延续。由此可知,军事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必然是部队单位、官兵及其相关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军事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虽然是部队单位及其相关个人,但具体法律事务的当事人却不能完全局限于部队单位和军人本身,还应当包括与部队、军人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一方面是因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服务保障首长机关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外,另外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任务,就是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证官兵安心服役。军事法律顾问作为部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对于解除军人军属法律困境、消除官兵后顾之忧责无旁贷。如果将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军属排除在外,必将有悖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初衷。
另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军事法律顾问,出于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也有可能根据首长机关指示帮助处理其他单位或人员的法律问题,这也是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不应被无端禁止。例如,在军事行动中,我方法律顾问在必要时,也可以根据需要为友军提供适当服务,这也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事胜利的重要手段。总之,军事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一切以最大限度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为准则,而不应对其服务范围进行过多的非正常限制。
(三)无私奉献的常态性
虽然军事法律顾问也属于国家律师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执业却不以赚钱为目的,必须具备无私奉献精神。很显然,如果没有无私奉献精神,就不可能做好军事法律顾问工作。
与地方律师或地方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甚至是高额有偿服务相比,军事法律顾问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军事法律顾问只领取军队统一的工资津贴,不因为承办具体法律顾问业务而另外有所“提成”,即便是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也只是收取必要的交通、食宿等基本办案费用,而不会像地方律师那样收取高额律师费。无偿原则是由军事法律顾问的军人身份决定的,军人履行职责以保障国家军事利益实现为目的,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在地方,律师职业属于服务行业,依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赚钱谋生。因此,地方律师除了考虑委托人利益外,必然考虑其自身经济收益。但军事法律顾问就不同了,必须有比挣钱更为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这一方面是因为军事法律顾问的职业是军人,与地方律师相比,军人收入虽然不高,但却比较稳定。身为军人,就应该有比一般律师更高的价值追求,应该把使命任务看得高于一切,应该珍惜荣誉甚于珍惜自己的生命。
更为重要的是,军事法律顾问虽然使命任务相对特殊,但其军人属性却永远不能改变。是军人就得随时准备为国捐躯、流血牺牲。这是军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必然也是这样。而地方律师则没有这种强制性义务。尤其是伴随保障军事行动,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流血牺牲的代名词。在这样的事关身家性命的场合,地方律师是否仍然愿意接受部队聘请担任军事法律顾问都很难说,更不要说让他随时冒着流血牺牲的风险去履职尽责了。可以讲,对军事法律顾问而言,无私奉献和流血牺牲既是“老常态”,也是“新常态”。
(四)责任承担的独特性
地方律师如果违反执业规定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更为严重的行政责任。这在《律师法》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有关军队律师的管理办法,尽管至今尚未出台,但从军事法律顾问的职业特点不难看出,军事法律顾问的责任承担方式理应不同于地方律师。
在民事责任方面,地方律师如果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军事法律顾问显然不宜适用这一赔偿制度。主要原因:一是军事法律顾问为部队单位和军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往往同属于部队内部个体,不是单独的民事主体,如果因为违规或者过失而给服务对象造成了损失,一般都会通过内部行政手段解决,而不宜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二是军事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秉持无偿原则,如果要求贯彻跟地方律师一样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既不符合权责相当原则,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军事法律顾问职能任务的积极发挥,最终有损于部队利益。
在行政责任上,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与其管理机构同属于部队内部机构,对军事法律顾问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承担的是行政处分,而不是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相对更高的保密性
在平时,尤其是对于一般性的民事经济纠纷或审查合同、参与谈判等非诉讼性质的法律服务工作,除了是否收取律师费这个根本性差别外,委托地方律师办理或交给部队律师去做差别不大。但对于涉密事项的处理,乃至对于涉密单位的一般性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聘请地方律师与委托军事法律顾问,其间的差别不言而喻。实践证明,在保密性方面,军队律师往往更能满足要求。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于涉及军事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军队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严格限定必须要由军队律师进行代理了。
(六)军事素养的专业性
军事法律顾问,顾名思义就是服务军事的法律顾问。而且,军事法律顾问必然“姓军”。事实上,“姓军”的含义不仅仅是指其必然身为军人,更为主要的,是指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因为服务保障军事行动才是军事法律顾问的应有之义。毋庸置疑,军事法律顾问的层级越高,其所需具备的军事素养必然越深厚。别的不说,仅仅这一军事素养条件,未经专业化训练的一般社会律师就不可能具备。因此,单就必须具备相对深厚的军事素养任职资格条件而言,那种根据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地方律师担任军事法律顾问的说法就不可能站得住脚。
毋庸置疑,设置军事法律顾问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法律软实力有效提升军队战斗力。按照美国等传统军事强国对军事法律顾问的区分标准,军事法律顾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军事行动法律顾问。从身份性质和地位作用来看,军事行动法律顾问更是具备特殊才能的军队律师,不仅能够为军事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还要当好军事指挥官的智囊高参。其职能任务不同于一般军事法律顾问或其他一般军队律师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军事行动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军事行动领域内的法律咨询和法律保障。从军事指挥的时效性和保密性要求看,军事行动法律顾问应该采取伴随保障的方式,以满足军事行动连续不间断的服务保障需求。这就要求军事行动法律顾问必须能够具体参与相应的军事行动(服务保障对象不同,具体参与程度也会相应的有所不同),掌握与部队军事主官同样的军事行动信息,从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善后工作结束,对整个军事行动中的涉法问题进行全过程的无间断式服务保障。
二是军事行动法律顾问要有较强的,能够满足服务保障对象在武装冲突法方面实际需要的专业技能。这是因为一般的军事法律顾问往往只处理国内法律事务,较少涉及国际法尤其是武装冲突法方面的问题,而军事行动法律顾问的产生有其很强的国际法背景,在实际工作中也必然经常大量接触国际法事务,这就要求其必须具有较为深厚的国际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运用技能,尤其要在武装冲突法方面具有非常出色的危机应对和随机处理能力,以保证军事行动在国际法允许的框架内依法进行。
三是军事行动法律顾问需要具有一定的军事指挥官实践经历,尤其需要具备相应层次等级的指挥官实际任职经历,否则必将难以具备能够与服务保障对象相适应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由于直接参与指挥决策,所以军事行动法律顾问必然需要对军事行动相关信息具有较强的综合把握、敏感反应和快速处理能力,并将这些信息与那些需要充分考虑或顾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无缝对接,从而向自己的服务保障对象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这就必然要求军事行动法律顾问要有相应的军事知识和指挥实践经历,否则就难以保证其所提意见建议能够“接地气”。可以讲,军事行动法律顾问就是军事法律顾问中的“特种部队”。他们经过严格考核,从相应层级的军事法律顾问中优中选优。基于能力素质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军事行动法律顾问必然是位于军中法律人这个层层递进、层层拔高的金字塔结构体系的最塔尖,相应地,军事行动法律顾问也必定一将难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