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从人性到法律

黄老道家认为“道”既是最高本体,又对社会和人生具有决定性意义。这种道论既为万物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又为作为高明统治者的执道者之各种政治实践(当然包括“法”的设立与实施)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黄老道家相信社会的稳定和有序的运行主要不是依赖人的道德自觉,而是依赖外在规则、规范的作用。如前文论述的那样,这种外在规则、规范主要来自天道。黄老道家依据天道指导人事的原则,通过揭示宇宙秩序来指导人类的政治行为。对于圣人而言,法天地以尽人事,从天地人贯通的宇宙秩序中提炼出治世的方法、是非的标准,就是首要的政治事务。例如,《黄帝四经》中的“法”,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法天地”,或者说以天地之道作为人事之“法”,人间的“法”就是天道的投影或者说对天道的效仿。

然而,仅仅因循“天道”制定人间法则是不够的,因为“天道”虽然为“法”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却没有提供“法”的必要性依据。也就是说,如果社会不出现问题,就没有必要由圣人出来替天行道,建立起由天道示范的法律系统。黄老道家作为一种丰富而成熟的政治理论,不可能不回答这些问题,即人性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关于黄老道家的人性(人情)论,学界多从自然人性的角度加以考虑。例如,白奚指出:“战国中后期的黄老学者(包括受黄老影响的荀、韩等)由于达成了人皆好利恶害的认识,因而对人的物质欲望表现出相当的宽容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欲’的合理性,并给予道德上的肯定,只不过主张有所节制而已。”[1]王中江在主要讨论了《管子》《尹文子》《慎子》《韩非子》等文献后指出:“黄老学的‘因循论’,根本上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人类意义上的‘自然法’,指的是人趋利避害的好恶‘性情’。”[2]也就是说,黄老道家并不否认人的各种欲望,认为自利自为的性情是正常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套“因循”人情的政治哲学。好的政治非但不去违背、克制人的自然性情,反而加以尊重和保护,通过统治者的“无为”即克制和让步,换来百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满足,这样就能够实现“无为而无不为”的最高政治,可以说这套思路正是笔者在本书第一章“无为与自然:老子的政治哲学”中阐述过的“无为”导致“自然”理论的延续和发扬,只不过“自然”在很多场合被换成了“因循”。在与黄老道家相关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论述。例如,用郭店楚简《老子》甲本的话来讲就是“道恒无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为”“我无为而民自为”。用《庄子·天道》的话来讲就是“古之王天下者……不自为也。……帝王无为而天下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段话:

老子曰:“……先王之法,非所作也,所因也。其禁诛,非所为也,所守也。上德之道也。”(《文子·自然》)

老子曰:“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因其所有而条畅之。故因即大,作即小。”(《文子·自然》)

天地四时,非生万物也,神明接,阴阳和,而万物生之。圣人之治天下,非易民性也,拊循其所有而涤荡之,故因则大,化则细矣。(《淮南子·泰族训》)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

从《文子·自然》可知,《淮南子·泰族训》《慎子·因循》的“化则细”都应该是“作则细”。这几段话非常明确地指出,高明的政治就在于统治者不为、少为、不妄为,同时因循百姓之“为”,因为这正是天地所开显出来的法则。只要不易人性,充分利用百姓的自利自为之情,充分发挥百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那么,百姓的成功就是统治者的成功,统治者的事业就能变“大”;反过来,“作”(过分有为)必然导致“小”“细”“败”。

这一政治理论虽然高明,但却只能用于和平时代,而难以应对一个复杂、混乱、充满矛盾和竞争的时代。如何依据人性建立相应的法律,从而使百姓乐于为统治者所用,乐于接受统治者的管理?同样基于“趋利避害”的人性论,法家导出了“刑”“德”论,即通过人性接受“赏”、恐惧“罚”的心理来使百姓自愿接受统治者的管理。作为黄老道家代表作的《黄帝四经》则通过人性“有害”论来为法律的设立提供了必要性论证。《经法》第一篇《道法》第一段话是:“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这既说明了“道”是人间法则绝对性、普遍性、合理性的最终依据,也说明了法律对于人间统治的重要性。接下来则是这样一段话:

虚无刑(形),其裻(寂)[3]冥冥,万物之所从生。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生必动,动有害,曰不时,曰时而□[4]。动有事,事有害,曰逆,曰不称,不知所为用。事必有言,言有害,曰不信,曰不知畏人,曰自诬,曰虚夸,以不足为有余。故同出冥冥,或以死,或以生;或以败,或以成。祸福同道,莫知其所从生。

这段话和上面的“道生法”紧密相连,绝非偶然。“道生法”仅仅阐明了“法”的合理性依据,而这段话中出现的“有害”论则为“法”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毋庸置疑,这段话是以生成论的方式展开的。“虚无刑(形),其裻(寂)冥冥”,正是万物生成的母体——“道”空虚宁静、浑然一体、无音无形、不明不分的写照。有趣的是,《黄帝四经》在此并没有描述万物的诞生过程,而仅仅把重点放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即在万物诞生的同时,四种“害”也同时降生。这四种“害”就是:“生有害”,表现为“欲”和“不知足”;“动有害”,表现为“不时”及“时而□”;“事有害”,表现为“逆”“不称”“不知所为用”;“言有害”,表现为“不信”“不知畏人”“自诬”“虚夸”“以不足为有余”。

这样的表述和道家动静关系理论有关,因为道家认为“静”是“道”的特性,而“动”则是由“道”生成的万物的特性。但是人活动的展开过程,就是一个对“静”的天性造成破坏的过程。这种破坏愈演愈烈,就有“动有害”“事有害”“言有害”的连锁反应。因此,法律等规范的制定正是为了约束、防止人性由“静”而“动”后发生的可怕变化。这个逻辑可以简单概括为“生”→“动”→“害”→“法”。这样,《黄帝四经》借助生成论以及动静关系理论有效地论证了人类走向“害”的必然性,以及制定法规准则的紧迫性、必要性。

任何一种人性论其实都是为特定的政治思想服务的,通过与先秦时代各种人性论相比较,可以看出,从本质上讲,其实荀子的人性论和《黄帝四经》的“有害”论最为接近,因为二者都是从动态的立场考虑人性的。正因为进入社会之后,人性会引发各种问题,才需要相应的对策,所以荀子和《黄帝四经》都侧重于人性中不利于社会管理的一面,而不再强调和社会管理无关的方面。《黄帝四经》并没有讲人性就是“害”,有“有害”论就有“无害”论,“静”的状态不言而喻是“无害”的,只不过《黄帝四经》没有加以展开。《黄帝四经》强调的是如何通过合理的行动将各种“有害”降到最低点,这和荀子试图通过礼乐教化,通过“王制”,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点,在论证思路、逻辑展开上是完全一致的。不过荀子的最终目的在于改造人性,董仲舒也一样,把人性看作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黄帝四经》显然没有这一思路。

总之,《黄帝四经》的人性论不同于强调复归清静本性的老庄道家理论,不同于利用自然人性为政治服务的法家理论,也不同于试图改造人性的儒家理论。从政治目的、逻辑展开看,可以说荀子的理论与之较为接近。


注释

[1]白奚:《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103页,北京,三联书店,1998。

[2]参见王中江:《简帛文明与古代思想世界》,第十八章“黄老学的法哲学原理、公共性和法律共同体理想——为什么是‘道’和‘法’的统治”第二节“‘人情论’和‘因循论’:法律统治与人性及合目的性”。

[3]关于“裻”字,有“寂”、“督”(引申为“中”)、“中枢”等多种解释。从上下文看,这里显然是关于道体空虚寂静的描述,因此读为“寂”最合理。参见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52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

[4]陈鼓应认为这个缺字可能是“伓(倍)”,即反逆、背离的意思。参见陈鼓应:《黄帝四经今注今译》,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