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我国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允许设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别行政区,就是“一国两制”方针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内容。据此设立的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既具有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一般行政区域相同的法律地位,也具有与其自身地位相适应的特殊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