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考核评价内容的完善

一、考核内容的制度调整

1949年以前,领导干部主要考核政治思想。

1964年的《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主要考察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政治思想方面,考察了解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修正主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中的表现,和他们的政治历史、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在业务方面,考察了解他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在工作中的贡献;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对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考察了解他们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

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德,是考核干部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主要看是否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热爱祖国,努力为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考能,是考核干部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文化程度,是否具备胜任现职的能力。考勤,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是否肯学肯钻,对业务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勇力创新,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考绩,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成绩,主要看对现代化建设直接或间接所做的贡献。对各类干部的考核,要各有侧重。技术干部、专业干部,侧重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党政干部,侧重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应更严些、更高些,要着重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的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和工作的实际成效。

中组部在1988年的《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和1989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对领导干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1998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考核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1)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2)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3)工作实绩: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地方县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和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1)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2)组织领导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工作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4)工作实绩。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5)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007年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2014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