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审计报告2014:了解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 杨伟国 代懋
- 1652字
- 2024-10-29 18:39:46
一、2013年中国人力资源法律概述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008年《劳动合同法》虽着重强调用工规范,但是相对灵活的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较为原则,解释的空间较大,使得劳务派遣用工问题依然突出。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相比,2013年《劳动合同法》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劳务派遣岗位进行详细说明。2013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概念描述如下:“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其中“临时性”和“替代性”的定义已十分清晰,只是“辅助性”的定义仍有些模糊。2013年《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原则。2013年《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3)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此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此,2013年《劳动合同法》大大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并且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到测量指数上,体现为2013年临时就业管制的得分有所提升(见图0—1),主要是第16项指标从2分上升至6分。
图0—1 中国就业管制得分(1982— 2013年)
资料来源:课题组依据OECD的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
再看地区层面。纵观2013年,我国各地区就业管制延续了严格的趋势,紧跟国家政策,出台地区规定,使得我国地区层面的就业管制水平进一步提升。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国各地区的就业管制水平出现趋同趋势,现在在趋同趋势的基础上又逐渐体现出差别。2013年,人力资源领域法律出现变化的共有29个省市,除西藏自治区和重庆市外,其他各地区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见表0—1和图0—2)。这些规定相对集中,主要是跟随我国政策法规出台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保障之类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款详见附录一。
表0—1 2012年和 2013年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就业管制严格程度排名对比
说明:(1)2013年,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就业管制严格程度并列第1位。
(2)2013年,辽宁省、天津市、海南省就业管制严格程度并列第2位;
(3)2012年,浙江省、福建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辽宁省、天津市、海南省就业管制严格程度并列第1位。
资料来源:课题组依据OECD的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
图0—2 中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12年和 2013年就业管制得分对比
资料来源:课题组依据OECD的就业保护法指数测量。
2013年,测量结果发生变化的地区共有17个,变化主要集中在临时就业管制方面,其中变化最大的是河南省。另外,辽宁省、江西省、四川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市、广东省、云南省的法律变化虽涉及测量条款,但是测量结果不变,主要是由于这8个地区之前的相关规定已经达到较高分数。
2013年我国地区就业管制的平均分为2.2416分,与2012年2.0777分的平均分相比上升0.1639分。这样显著的分数提升表明我国劳动就业管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在经历1978—1985年的僵化阶段、1986—1993年的破冰阶段、1994—2001年的发展阶段、2002—2007年的完善阶段之后,正处在2008年至今的后劳动合同法阶段的快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体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劳务派遣越来越严格;二是与之配套的劳动监察力量越来越受重视;三是地区之间的差距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