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讼门槛之变迁(一):受案范围*注15
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发展是,越来越多的权利受到保护,且保护越来越周密,作为权利救济的主渠道,诉讼的作用越来越大,诉权的重要性由此凸显。注16然而,一旦诉讼,被告(可能还有第三人)将付出成本,国家也须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在任何国家,诉权都是有条件的。行政诉讼中,利益尤其是公私利益的权衡贯穿全程,使得诉权条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超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现实之中,诉权的实现并不全由法条决定,往往取决于博弈,而结果之难期,由两造对比之强弱立判可以想见,先天不足的结构自然生出诉权保护之要求。而我国公权力的结构当中,行政更占据绝对中心,威势不仅远胜原告,甚至掣肘法院,诉权保护之需求更烈。近年来,在形势复杂多变、强调司法服务大局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法院走了极端,有案不收、有案不立。2009年上半年,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同比下滑超过10%,损害诉权的现象有蔓延趋势。为扭转颓势,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下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经过上下的艰苦努力,取得了良好效果,最终全年案件数量反增10%。要认识到,诉权保护是一场持久战,必须运用一切可用资源,尤其是经验。伯尔曼说过,溺水的人在挣扎的瞬间,脑海会掠过一生经历,他要从中寻找摆脱困境的方法。注17鉴于此,笔者梳理二十年来诉权条件方面积累的经验,试图找到摆脱诉权保护困境的方法,供实践参考。美国学者把诉权条件称为诉讼门槛(threshold of judicial review)注18,笔者认为非常形象,故借用到本书。限于篇幅,诉讼门槛分为三个部分,本部分为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活动可以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体现行政诉讼的广度。归纳《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条至第5条等规定,受案范围包括四个主要方面:受案范围基准、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肯定范围、否定范围,其发展也可从这四个方面观察: